《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聽証
滇池流域擬按“兩線”“三區”管控
6月27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舉行《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聽証會。《條例》完成修訂正式頒布后,滇池流域不再有滇池一、二、三級保護區,將統一按照“兩線”“三區”進行管控。
聽証會上,聽証代表對修訂《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給予了肯定。聽証代表們提出,此前滇池曾多次舉辦龍舟賽,提高了昆明的知名度,建議在合適的區域和時段開放、發展水上運動,打造滇池水上運動品牌,進一步培養市民保護環境、保護滇池的意識。
滇池流域
“兩線”“三區”劃定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為省級地方性法規,由省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5月組織起草制定,2013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2018年11月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進行了局部修訂。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上位法相繼修訂及制定頒布,需要地方性法規及時做好銜接、細化和補充。
此次修訂的《條例》明確,“兩線”指的是滇池流域劃定的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湖濱生態紅線是具有生態功能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濱空間的管控邊界線,湖泊生態黃線是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維持生態系統穩定的緩沖空間管控邊界線。“三區”指滇池流域的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其中,生態保護核心區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生態保護緩沖區指湖濱生態紅線與湖泊生態黃線之間區域﹔綠色發展區指湖泊生態黃線與湖泊流域分水線之間區域。
外海草海
均按Ⅲ類水進行保護
昆明市將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正面清單管控,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實行負面清單管控,在綠色發展區控制開發利用強度,調整開發利用方式,實現流域保護和開發利用協調發展。
生態保護核心區內禁止開展與滇池保護治理無關的建設活動。確因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及提高生態環境質量需要的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公共設施建設,以及不可避讓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由昆明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屬性、必要性、不可避讓性進行認定,並征求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昆明市政府批准。合法合規保留的歷史文化名鎮(村)、原住民村落、文物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劃全面管控,經批准可開展房屋修繕和必要的污水處理等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其他村庄(人口)、建筑物、產業以及與滇池保護治理無關的設施應當逐步退出。
生態保護緩沖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工業、商品住宅、移民搬遷安置、農村居民回遷安置項目,禁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等。《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限期整改或者有序退出﹔在建的生產性、開發性項目重新論証、嚴格審查,不符合負面清單管控的予以取消。禁止擴大集鎮空間和村庄建設用地規模、突破村庄規劃確定的邊界及管控要求。
綠色發展區內,相關部門將制定淘汰、限制及鼓勵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並按照產業目錄嚴格審批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項目以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自然景觀的其他項目。市、區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綠色低碳循環經濟。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淘汰落后產能,現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全部遷出流域。嚴格管控建設用地總規模,建設用地以挖掘存量用地潛力、高效利用為主。新增建設用地主要用於保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民生項目用地需求。
此外,《條例》結合滇池水質現狀,將原《條例》中的外海按Ⅲ類水,草海按Ⅳ類水進行保護,調整為外海草海均按Ⅲ類水進行保護,入湖河道按水功能區水質目標進行保護。原《條例》規定在二級區禁止規模化畜禽養殖,《條例》規定,所有排放污染物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在全流域均禁止,對散養戶也提出了畜禽糞污防控及資源化、無害化等管控要求。
明確禁止行為
違反最高罰100萬元
《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支流、溝渠管理范圍以及綠色發展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行為,並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例如:在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支流、溝渠管理范圍內,傾倒、排放糞便、污水、廢液等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在綠色發展區內,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國家明令禁止或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財物,對生產、銷售企業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內,新建、擴建工業園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在生態保護核心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土地,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露營、野炊、燒烤、垂釣等,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等。(記者孫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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