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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私取消防用水屬違法違規行為

2025年08月20日08:02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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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近日,昆明一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報警稱,該小區裡有業主私自使用樓道消防用水。民警到達現場后了解到,因為該樓層沒有水,裝修工人為圖方便就取用了消防用水。

了解情況后,民警聯系上戶主,對裝修工人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及法律宣講。消防栓是扑滅初期火災的關鍵設備。擅自取用消防用水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還可能影響消防栓的正常使用,給公共安全帶來潛在威脅。該業主表示,已意識到錯誤,願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損失。

【釋法】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仕杰表示,業主為了裝修方便,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而后使用消防水源還涉嫌盜用了城市公共供水,同時違反了《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業主應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有權責令業主限期改正並對此進行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強制執行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以昆明市為例,按《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罰款金額可在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若盜用消防水源導致重大火災無法扑救等嚴重情形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提醒廣大市民,裝修過程中應使用合法水源。若暫未達到通水條件的,應向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反饋,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安排臨時用水。若發現他人無正當理由擅用消防設施或使用消防水源的,可向消防部門或城管部門進行舉報。(李艷)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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