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摘取蜂巢后不對現場進行有效處置致1死3傷
法官:依法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案情】永善縣團結鄉某村村民甘某甲、甘某乙、王某3人共同在該村村民家山林裡的櫻桃樹上、河坎上、荒山裡的板栗樹上先后分別摘取蜂巢。取走蜂巢后,3人未對現場進行有效處置,大量被遺落的馬蜂盤踞在原蜂巢附近。
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陳某一家4口途經該村河坎時,均被馬蜂不同程度蜇傷。當日,4人被送至永善縣團結鄉衛生院進行緊急救治,楊某丙經搶救無效死亡。楊某甲、楊某乙、陳某轉院至永善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后治愈出院。
楊某丙為楊某甲、陳某之女,其死亡后,楊某甲、陳某與甘某甲等人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遂將3人起訴至永善縣人民法院,並申請對楊某丙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楊某丙符合馬蜂蜇傷全身多處,致過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甘某甲等3人在摘取蜂巢時採取了一定防護措施,說明他們已充分認識到摘取蜂巢的危險性。但摘取蜂巢后未對現場進行有效處置,放任了摘除蜂巢后仍存活馬蜂可能對附近人、畜等產生的危險,導致案涉損害結果發生,故3人均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和案件實際情況,法院酌情決定甘某甲等3人承擔70%的責任,楊某甲、陳某未對未成年子女盡到完全監護責任,應承擔30%的責任。
【釋法】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雖甘某甲等3人對楊某甲、楊某乙、陳某不同程度受傷,楊某丙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損害后果沒有故意,但3人共同將案發地點的蜂巢摘掉食用,極大增加了野蜂傷人的風險。且在離開時,3人未處理現場,也未設置警示標志,留下極大安全隱患,最終釀成惡果。
北京市北斗鼎銘(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鄧選能表示,楊某甲、陳某作為案涉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在明知當地長期存在蜂巢現象的情況下,未對未成年子女盡到完全監護責任及合理的照顧義務,未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故二人對楊某丙的死亡后果、楊某乙的損傷和自身的損害,也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趙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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