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盜用他人數據引流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明確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屏蔽數據、非法獲取數據、流量劫持、誘導提示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經加工整理而成的大數據信息是否受法律保護?盜用他人數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今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網絡公司因盜用他人數據引流被判賠償105萬元。
案情:網站“盜數據”被判侵權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稱,其運營的某網站主要服務汽車消費者投訴受理,消費者在網站提交針對汽車質量問題的投訴后,網站會與汽車廠商聯系並督促解決。自2014年成立以來,該網站已累計處理了約39萬條消費者投訴信息,建立起了包括消費者投訴處理、汽車產品缺陷問題檢測等為一體的服務體系。
2021年6月,原告發現,被告北京某公司運營的網站中有52000余條消費者投訴信息與原告網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訴日期均晚於或等同於原告網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訴信息的附圖中甚至還帶有原告水印。此外,被告網站顯示的投訴編號數量超過11萬,但無處於該網站投訴流程中“完成”狀態的投訴信息,原告認為,被告網站的投訴數量及處理進展均為虛構。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5萬余條用戶投訴信息系經過長期經營、管理、維護而形成的數據信息,能夠給原告帶來特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屬於其市場競爭優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其網站中使用原告網站5萬余條投訴信息的行為,本質上是不正當利用原告網站投訴信息、違法將該信息據為己有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給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予以規制。此外,被告在其網站虛構投訴數量及處理進展等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網站經營規模、影響力、服務效率產生誤認,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105萬元。
法院:企業應明確數據使用界限
數字經濟時代涌現的大量新類型侵權案件,在權利類型界定、侵權行為識別及責任承擔等方面均與傳統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存在較大差異,案件審理存在難度。
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主持全面工作負責人羅曼介紹,在數據權益的保護方面,簡單集合的數據無法適用著作權法保護,而數據信息來源公共性及其利用的廣泛性使得適用商業秘密保護數據權益也存在一定困難。此外,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頻發,因侵權多樣、多變,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款已不能窮盡所有侵權形式,審判實踐中,仍需根據具體行為進行分析認定。
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市場主體自身、行業組織、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多主體共同參與。朝陽法院倡議,相關企業在從事收集、整理、流轉、應用等市場行為時,應進一步明確數據的使用界限,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加強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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