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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安:疫情防控下 這些行為違法違規

2022年03月11日08:36 |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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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疫情防控下 這些行為違法違規

  為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對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確保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進行,3月10日,昆明市公安局發布特別提示,對22種疫情防控期間可能產生法律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布。

  1.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信息登記規定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

  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2.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絕配合疾控中心和公安部門開展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的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冠肺炎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症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的

  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具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2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証。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昆明公安呼吁,廣大市民及來返昆人員務必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法規,密切配合流調工作,對於不及時報備、隱瞞行程、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機關將嚴肅依法查處,絕不姑息!(張章)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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