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魚 6人被判向滇池投放8000多尾魚苗

2020年11月13日09:15  來源:人民網-雲南頻道
 
6名被告人開展增殖放流。(李波 攝)
6名被告人開展增殖放流。(李波 攝)

人民網昆明11月12日電 (虎遵會)11月12日,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和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環境保護)分局,在滇池聯合開展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增殖放流集中執行活動,李某、納某葦等6人因非法捕撈水產品,被法院判處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8000多尾魚苗。

據了解,本次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增殖放流集中執行的3件案件,分別是:安寧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納某葦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鄭某林、宋某文、鄭某、李某嬌等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李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從上蒜小漁村滇池邊駕駛自制輪胎船到滇池內,使用其自制的電捕魚器進行非法捕魚,后被民警當場抓獲,並查獲李某使用的電魚器一套、漂浮工具一套及電捕的漁獲物50條,共1.45千克。經鑒定,非法捕獲的漁獲物的價值為人民幣30.65元。經檢測,電捕魚器會對魚類產生電擊。

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安寧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由被告人李某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鰱魚、鳙魚、高背鯽魚等魚苗,並就本次非法捕撈水產品事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納某葦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納某葦在晉城鎮白魚河靠近天成門滇池流域內,使用自制電魚器非法捕魚,民警在巡邏時發現將其抓獲歸案,並扣押非法捕撈漁獲物40條共0.805千克,以及作案工具自制電捕魚器。經鑒定,非法捕獲的漁獲物的價值為人民幣21元。經檢測,自制捕魚器會對魚類產生電擊。

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安寧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納某葦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由被告人納某葦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鰱魚、鳙魚、高背鯽魚等魚苗,並就本次非法捕撈水產品事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鄭某林等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鄭某林、宋某文、鄭某、李某嬌等4人相約來到晉寧區古滇文化名城淤泥河安江村河段,使用事先准備好的電捕魚器非法捕魚,后被民警現場抓獲,並查獲該四人捕到的魚獲物及電捕魚器一套。

經清點稱量,四被告獲取的漁獲物為鯉魚4條,重3.12千克﹔鯽魚29條,重1.62千克﹔鯰魚7條,重1.42千克﹔共重6.16千克。經鑒定,非法捕獲的漁獲物的價值為人民幣82元。經檢測,查獲的電捕魚器會對魚類產生電擊。

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安寧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林、宋某文、鄭某、李某嬌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由四名被告人向滇池水域每人分別增殖放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鰱魚、鳙魚、高背鯽魚魚苗,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安寧市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判處6名被告人投放魚苗,既可以對非法捕撈造成破壞的水產環境進行生態補償,還能實現“非法捕撈必究、損害資源要賠”的震懾及警示教育作用。“此次增殖放流的魚種喜食水體中上層的浮游植物,能消化滇池的有機碎屑和底棲生物。”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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