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電商平台應承擔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黑作坊”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針對電商平台的責任承擔問題,《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其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銷售的食品,或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商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另外,《解釋》第3條規定,電商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証,或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的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購買不合格食品沒吃出毛病,經營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嗎?根據《解釋》,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消費者可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規定,所有食品必須清晰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生產者需要憑借場地、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介紹,為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解釋》第5條明確,對於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定主張該單位或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依法懲治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第6條以“列舉+兜底”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食品經營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仍然銷售,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5種情形,包括: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火車、飛機上提供給乘客的食品有問題誰擔責?《解釋》明確,如遇此種情況,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並明確,無論是免費提供或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証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焦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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