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治理預付式消費亂象

家住北京市豐台區的陳濤(化名)在某健身公司購買了3200元的年卡,按約定,打卡39次就能全額返現。陳濤完成打卡后,商家僅返現1275元。協商不成,陳濤將商家告上法庭。
這是近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通報的一起涉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例。預付式消費便捷、優惠,但“跑路”“退費難”等亂象頻發。司法機關著力解決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於上述案例,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義務。合同明確約定打卡次數達到即可返還款項,陳某已完成39次打卡,因此商家應當履行返還款項的義務。最終,法院判決商家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退還剩余款項1925元。
在另一起與打卡健身相關的案例中,消費者唐文(化名)支付1299元購買了某健身俱樂部的健身挑戰卡,雙方約定該卡有效期為3個月,每完成36次打卡即可獲得額外3個月時間,以此類推,封頂12個月。
唐文開卡19天后,該健身俱樂部因欠繳物業費和水電費停業,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無果,唐文將該健身俱樂部訴至豐台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唐文要求按照12個月計算有效期,同意扣除其一個月健身費用109元,退還剩余健身費用1190元。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健身俱樂部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無法繼續營業,屬於健身俱樂部自身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消費者唐某有權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未消費部分的費用。最終,法院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唐某享受健身服務的具體情況,判決商家退還1190元。
北京市豐台區的楊青(化名)則遭遇了商家的“霸王條款”。她支付了8780元誠意金,參加某美容美發中心的“女王形象代言人”活動,合同約定完成年卡項目次數即可退還誠意金。
商家提供了預先擬訂的合同讓她填寫,合同中載明完成年卡項目次數即可退還誠意金。合同中可供勾選的項目包括贈送項目和高端項目兩類,在簽訂協議時,商家僅勾選了36次店內贈送項目,未勾選高端項目。楊青完成了36次贈送項目后,商家卻以其未完成高端項目為由拒絕退款。她遂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誠意金。
根據民法典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合同由商家單方擬定,其中關於年卡項目的表述存在歧義,商家應承擔條款不明確的不利后果。根據合同內容及勾選情況,法院認為年卡項目應為已勾選的36次贈送項目。最終,法院判決商家在判決生效七日內退還8780元。
豐台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助理周明表示,消費者在選擇參與商家提供的優惠活動時應提高警惕,對那些過於復雜或苛刻的退款條件要格外留意。一旦決定購買某項服務或參與優惠活動,務必保留交易憑証、合同、支付記錄、溝通記錄等所有相關証據。某些商家會通過“免費”或“超值優惠”等方式吸引消費者,但這些所謂的“免費午餐”往往附帶隱性消費或不合理的綁定條款。在參與促銷活動之前,消費者要確保自己充分理解活動的所有條件,特別是服務的內容、限制和退款條款,確保自己具備充分的選擇和退出權。
據悉,一些城市已開展預付式消費治理。2020年,北京市石景山區首創“預付監管”平台,要求商家在政府備案,消費者預付的資金由銀行存管。
3月14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明確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明確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等一系列規定,破解消費者面臨的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舉証難等問題。(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陳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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