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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幾年,沒領証的“老伴”有繼承份額嗎?

江蘇南通一房屋所有人兒子請求排除妨害被駁回

2024年05月14日08:2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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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去世后,兒子起訴與父親同居十幾年的老太,認為房產應由自己全額繼承,要求老太搬離。共同生活期間,老太十年如一日悉心照顧患病的老漢,隻因為缺了一紙結婚証,她就不能享有繼承份額和居住權嗎?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排除妨害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二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6年初,時年51歲的張老漢與前妻離婚,兒子張立(化名)已經成年。2008年3月開始,張老漢與劉老太同居,但礙於子女等原因未辦理婚姻登記。2009年12月,張老漢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和劉老太一同居住,房屋產權証載明的權利人僅張老漢一人。

  2010年初,張老漢患上尿毒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劉老太照顧,醫院開具的手術通知書等相關文書的家屬一欄也是由劉老太簽字。2021年初,張老漢因病去世。劉老太因別無居所,一直居住在此前與張老漢共同生活的房屋內。

  2021年5月,張立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涉案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在不動產登記中心關於繼承問題的談話中,張立陳述張老漢生前未留有遺囑,其為張老漢的唯一繼承人,該房屋非共有財產,其享有該房屋100%的份額。后該房屋變更至張立名下。

  2023年初,張立以所有權人身份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劉老太搬離該房屋。法庭上,劉老太辯稱,該房屋是其與張老漢同居期間購買的,應認定為共有財產,且房產証一直由其保管。她認為,張老漢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顧生活,自己對張老漢財產享有繼承份額,並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益。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劉老太與張老漢形成同居關系,案涉房屋系張老漢與劉老太同居期間取得,依法應當認定為共有。張立在父親病故后,私自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更改案涉房屋的產權登記,並不能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劉老太與張老漢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間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且對張老漢生活、看病傾注了全身心的照顧和護理,依法應當適當分得部分遺產份額。雖然張立對張老漢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因劉老太對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質和自身的繼承份額,在共有房屋沒有實體分割的情形下,張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外,因劉老太除案涉房屋外並無其他住房,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益,故張立主張排除妨害、要求劉老太搬離的訴求,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院難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張立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顧建兵 吉雨鑫)

  ■法官說法■

  “同居關系雖然有別於婚姻關系,但是對於雙方均無配偶、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非婚同居關系,若當事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持穩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協作甚至生兒育女,只是礙於其他原因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在實質上與事實婚姻狀態無異。”對於這種非婚同居關系,以及由同居生活產生的家庭關系,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如非婚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非婚同居關系畢竟不同於婚姻關系,對於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若雙方有財產協議,則依照相關協議﹔若無協議或者協議不明,原則上分別所有。若經過一段穩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現了共同出資購買資產、共同存儲收入等情況,一部分財產難免出現混同。在此情況下,可以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事實,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進行分割。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劉老太與張老漢同居生活期間共同購買,故劉老太作為共有人依法享有該房屋的共有份額。雖然張老漢生前未就該房屋留有相關遺囑,但鑒於其生前與劉老太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十余年,尤其是在患病期間一直由劉老太照顧,而劉老太除此以外並無其他住所,故劉老太理應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這亦是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三條關於同居析產糾紛規定,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經混同無法區分的財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綜合考慮各自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事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法諺雲: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非婚同居關系產生的析產糾紛中,應當遵循幾個重要的法律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以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分割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時,除了根據財產的具體出資情況外,還應綜合考慮同居生活期間雙方的貢獻大小、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精力及對雙方的影響和雙方經濟狀況、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妥善平衡當事人利益。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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