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警方公布5起經濟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05月14日14:40  來源:人民網-雲南頻道
 

人民網昆明5月14日電  (符皓)“2020年以來,全省公安機關堅持‘專案攻堅大要案件、全力打擊多發案件、竭力辦好民生案件、縝密偵辦新型案件’的思路,向各類經濟犯罪發起凌厲攻勢,破獲了系列大案要案。”在“5·15”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到來之際,5月14日,雲南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20年以來雲南公安經偵部門偵破的5起典型經濟犯罪案件。具體案例情況如下:

案例一:昆明嵩明廖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20年3月,昆明市嵩明縣公安局立案偵辦廖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經偵查發現,2019年至2020年間,以廖某某等4人為首的犯罪團伙,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微信、QQ等網絡社交平台組建多級代理,先后在雲南、陝西、浙江、山西等地廣泛發展下線,通過下線人員向在校學生、城市務工人員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之后利用購買的他人身份信息大肆開立銀行賬戶、辦理銀行卡,並通過廣東、福建、雲南等多條物流通道偷運出境,作為洗錢、賭博、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收款賬戶。截至2021年4月,該團伙3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公安機關繳獲銀行卡560余張及手機卡43張、手機21部,查証犯罪團伙購買的公民信息200余條。

預警提示: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購買公民個人身份信息,辦理銀行卡提供給境外不法分子實施多種犯罪活動。對社會管理來講,侵犯國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從個人層面來說,公民個人信息遭受泄露,影響公民名譽權和個人信用。當前,電信詐騙、洗錢等犯罪頻發,犯罪團伙利用購買他人銀行卡轉移贓款。在此,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輕易將自己的銀行卡轉賣或交與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將銀行卡進行倒賣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法律禁止非法買賣銀行卡,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曲靖陸良錢某某合同詐騙案

2020年4月,曲靖市陸良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破獲錢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經查,犯罪嫌疑人錢某某冒充某水泥有限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以轉讓公司股權為由,誘騙被害人與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先后騙取多名受害人定金及檢修、技改費用等1600余萬元。2021年1月,錢某某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並退還被害人。

預警提示:公安機關提醒,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簽訂合同協議是最普遍、最常見的民事法律關系,但在簽訂合同協議時,一定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騙局之中。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主體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查。一是審查對方簽約人的主體資格是否有效(是否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等)。二是審查對方合同主體的基本情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情況、企業代理人以及虛擬主體等情況)。三是審查對方合同主體的履約能力(產業產品、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信用度等)。

案例三:昆明西山“3·25”非法經營案

2020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破獲“3·25”非法經營地下錢庄案。經查,以趙某君為首的11名犯罪嫌疑人自2000年以來長期盤踞於德宏州瑞麗市,以從事邊境貿易為幌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2000余個境內外銀行賬戶,非法向境內外人員提供人民幣與緬幣匯兌業務,以採用報價匯率與實際兌換的匯率差,以及按匯兌金額收取一定比例手續費等方式,向客戶非法提供變相買賣外匯業務,在不發生真正的跨境資金流的情況下完成跨境匯兌,形成非法匯兌型地下錢庄網絡,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預警提示:公安機關提醒,企業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法規,通過正規渠道進行外匯買賣,嚴禁通過地下錢庄、網絡炒匯等非法交易場所和非法交易方式辦理業務,以免造成經濟損失,甚至受到法律的懲處。

案例四:曲靖麒麟“1·17”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2020年1月,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破獲“1·17”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經查,以犯罪嫌疑人喬某某等人為首的犯罪團伙,長期租住隱匿在麒麟區城中村的治安復雜民房內,以發展“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業務員、銷售虛擬產品上線發家致富為誘餌,誘騙外省籍青年到曲靖參與從事傳銷活動。該犯罪團伙人員實行五級三階制的管理晉升制度,從高到低依次分為A、B、C、D、E五級,內部規定對A、B級成員稱呼為“老總”,C級成員稱呼為“家長”或“領導”, D級成員稱呼為老業務員,E級成員稱為業務員,已被騙至團伙內還未加入的人稱為新人。目前該案已成功辦結,喬某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犯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25萬元。其余30名犯罪人員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預警提示:以發展會員、加盟等名義要求交納資金、購買產品、發展下線,並以下線所交納的資金或銷售作為報酬提成依據的,均屬於傳銷行為。近年來,傳銷組織打著“資本運作”“愛心互助”“消費養老”“旅游直銷”以及互聯網金融等各種幌子,承諾高額回報吸引投資或購買產品,實際仍是用拉人頭方式騙取會員加入,其目的為謀取非法利益。傳銷害人害己,提醒廣大群眾警惕,謹防傳銷陷阱。

案例五:昆明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20年6月,昆明市公安機關依法對昆明某投資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經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注冊成立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獲取高額非法利益,在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及備案監管情況下,策劃“委托理財”經營業務,並以代理“委托理財”“委托外匯投資”等名目,設計出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的保本付息理財產品,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大肆招募業務員,在昆明各大公園、廣場、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區,針對中老年人公開推銷公司理財產品,並以“委托理財”“委托外匯投資”的名義與客戶簽訂協議,吸納資金后自設資金池,直接收取客戶投資款達數億元人民幣,涉及投資人數千人。目前該案已辦結,20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預警提示: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基本手法。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以向投資者許諾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率甚至高達幾百倍。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后來的集資人的錢兌付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的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公安機關提醒,切勿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的承諾,正規的投資產品收益和風險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面向公眾普遍撒網式宣傳,不設置投資門檻,不進行任何風險提示的投資項目,都蘊含巨大風險,要格外引起警惕。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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