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前段時間,昆明時代鋒尚小區業主張女士與小區物業產生糾紛,而起因是她家的電梯卡被物業停用了。住在高層,電梯卡卻不能刷,張女士想回家都成了問題。那麼,她的電梯卡為何會被停呢?
小區物業負責人介紹,張女士已經5年未交納物業費了,這5年來,物業多次向張女士催收費用,但都遭到了對方的拒絕。無奈之下,物業才將她的電梯卡停用了。
而在昆明市呈貢區眾和康園小區,部分業主也和物業人員發生了爭執,起因與小區停車有關。
業主介紹,小區交房以來,未購買車位的業主一直可將車輛停到地庫的空車位上,但2020年12月起,物業人員在未出售的空車位上加裝地鎖,也不再向業主出租車位,還安裝了車庫道閘。沒有車位的業主隻能將車輛停在小區外圍的道路上,物業接二連三的操作引發了業主不滿,沖突一觸即發。
【釋法】國浩(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姚瑛表示,針對物業服務領域頻發的種種問題,民法典對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基本規定。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法律沒有將物業服務合同單獨列出來進行規定,民法典新增設了物業服務領域相關的法律規定,對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定義,首次明確了“物業專業性委托服務事項需對業主負責”。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對“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業主應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按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為了保障業主的生存權,民法典明確禁止物業服務人使用停水停電等不合理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這樣的規定細化了物業服務人的職責,同時也為業主解決物業服務糾紛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姚瑛說。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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