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須明辨“孤立”與“隔離”

2021年04月27日09:01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教育懲戒須明辨“孤立”與“隔離”

近日,教育部官網關於教育懲戒權的一條解釋上了熱搜。有網友留言問《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12條中“刻意孤立”的內涵和具體解釋是什麼,教育部網站回復指出“刻意孤立”,首先是主觀上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具有相對性、持續性,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行為表現上,可以是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應、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系,產生心理上的壓力。

輿論場中,被網友熱議的正是“不得故意安排學生單獨坐在最后一排”這一點。事實上,物理上或者空間上的隔離,正是常見的一種教育懲戒。教育方式有很大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從大裡說,最常見的停學、勸退,從小裡說,調個座位、分開座、叫到辦公室談話,都是隔離的一種。隻要隔離是從教育的角度出發,不影響學生的正當權利和基本需要,在一定的時限范圍內,在一定的程度范圍內,不違背教育性和教育原則,是屬於教育懲戒的基本范疇的。

中國近代教育家陳鶴琴先生在《談談學校裡的懲罰》一文中特別對諸如“體罰”“面壁思過”“侮辱人格”等現象做了批評,而對於一定程度的隔離表示了肯定。他在“分座”一條中寫道:“剝奪與其他兒童共同工作的權利。用到這種懲罰方法,是最嚴重的了。兒童的心理,對於不能和同伴在一起活動是最難過的。這種刺激方法,最有效。而且對於兒童學業,毫無妨害,可以應用,直至兒童覺悟,自行改過從善為止。”

而“孤立”就是刻意傷害兒童心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教師自己甚至慫恿學生對某位同學通過刺激性的語言、對立性的行為或者所謂“冷暴力”,在學習、游戲等各種活動上進行排斥,忽視、剝奪其基本權利,從而達到將其從心理上驅逐出本團隊和本群體的目的。“孤立”不需要物理或者空間上隔離就可以實現,其身心傷害和正常的教育隔離已是天淵之別,事實上已經屬於“校園欺凌”的范疇。

“孤立”的目的是把個體趕出群體,毫無疑問是反教育的,一絲也不能要。而教育意義上“隔離”的目的則是讓個體更好地融入群體,是教育懲戒的最后手段,所以一刻也不能丟。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好“隔離”的時、度、效,避免“隔離”滑向“孤立”或者引發個體被孤立的感受。這既要靠原則的明晰和制度性的底線規定,更要發揚教師和學校靈活的育人藝術,真正讓教育懲罰實現幫助學生為自己的過失負責的功能,從而使其成為有責任感有擔當的人。 (作者:羅榮海,系北京師范大學繼續教育與教師培訓學院副研究員)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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