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文化創意 激勵文化創新(數字時代的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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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9日11:4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尊重文化創意 激勵文化創新(數字時代的文化生活)

  保護著作權也是保護創造。尊重知識、尊重智力創造、尊重文化創意越來越成為網絡空間的共識

  數字時代的一個顯著特征是文化生活的網絡化。因為無遠弗屆的高速互聯和日新月異的技術應用,過去私人空間裡的寫作、編曲、翻拍、剪輯等業余創作以及朋友間的私下分享,可全程在網絡空間完成。而一旦公開傳播,這種自發的創作、使用、分享行為就和著作權聯系到了一起。

  互聯網上用戶生產內容(UGC)蓬勃興起,讓人們常常在不知不覺中進入著作權關系。隨著創作門檻極大降低,傳播途徑日益便捷,人們的文化創意迸發,基於既有素材的改編和再創作越來越普遍。以受到廣泛喜愛的視頻網站為例,很多用戶在制作、上傳視頻作品時喜歡配樂。據統計,去年歌曲《少年》僅在快手一個平台上,就被用在2900萬個視頻裡,播放量突破131億。而很多用戶對音樂的使用是基於個性化需求,如單獨截取一個片段使用,和其他音樂組合使用,對原曲做創意改編和二次加工等。用戶在進行這些操作時,實際就已進入著作權關系之中。除此以外,還有一些音樂本身就是用戶自發創作的產物,處於“匿名”狀態,其他用戶基於喜愛對其進行傳播、應用和改編時,甚至找不到作品的權利歸屬和許可信息。這也給著作權認定帶來一定困難。

  網絡文藝創作模式的新變化,也給著作權保護提出新課題。網絡文學、網絡視頻、網絡游戲創作,常常共用一些流行的人物設定、故事設定、情感模式設定等要素。這些要素都是由互聯網上的創作者、讀者和用戶在長期互動中共同創造、動態累積而成,很難歸屬於具體作者。這種互聯網時代的“集體創作”,原本隻局限於群體內部,但其衍生出的具體作品卻成為影視改編、商業傳播、利益變現的重要源頭,這時就特別容易出現著作權糾紛。有些IP開發,甚至不再遵循線性的文學原著—影視改編—商業衍生順序,而是圍繞著某個主題、某個人物、某個故事梗概,由不同媒介、不同創作主體同步交互進行內容生產和傳播。共時性的活態文本在不同創作主體之間快速交替往復,使著作權歸屬和確權難度增加。

  面對互聯網環境下文化創作生產的這些現實變化,著作權制度的完善勢在必行。既要通過著作權保護鼓勵原創,也要兼顧文化生產的多樣性,保護數字時代的創作活力。文化創作生產的多樣化呼喚著作權治理的精細化、科學化。以著作權糾紛較多的網絡文學創作為例,在具體的著作權認定上既要對“洗稿”“搬運”等惡意的剽竊、搭便車行為毫不手軟,同時對“融梗”“同人”等創作方式謹慎對待,對創作中用到的集體共創成果進行具有操作性的界定,對用戶創造內容的“轉換性合理使用”予以細致辨別。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比如,對“作品”的定義作出了調整,認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將現行法律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為“視聽作品”。這意味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網絡短視頻、網絡游戲等新類型作品將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修改后的《著作權法》還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明確懲罰性賠償原則等,為創作者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撐腰”。

  近年來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工作在意識增強、平台建設、法律法規制度健全等方面都取得重要進展。與之相對應的,普通大眾的著作權意識、著作權素養也日益提升。保護著作權也是保護創造、為著作權付費也是在為更高質量的文化生活付費,類似的認識漸漸深入人心。尊重知識、尊重智力創造、尊重文化創意越來越成為網絡空間的共識,著作權自律正帶來更大范圍內的文化共享。相信隨著數字著作權數據資源庫的建設,隨著許可機制的便利化,以及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治理的應用,未來的著作權保護和著作權利用將進一步相互促進,著作權制度對創造創新的激勵作用將進一步凸顯。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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