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轟動全國的“南大碎尸案”發生。此后25年,本案一直未被偵破,但每隔一段時間,這起復雜驚悚的案件就會引起網友的高度關注。
近日,一則#南大碎尸案家屬正式起訴學校#的消息又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受害人家屬起訴南京大學,有何訴求?校方作何回應?案件未偵破,是否影響案件裁判?
30日,周兆成向媒體提供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接受訴訟以及其他材料憑証》
“南大碎尸案”再起波瀾
受害人家屬起訴南京大學
據當時公安部門的報告,1996年1月10日傍晚,刁愛青在南京大學附近的青島路失蹤﹔1996年1月19日早晨,在南大周邊發現大量尸塊。警方把刁愛青列為重點待定受害人,並當天通知刁父來南京﹔1996年1月20-31日,警方發現受害人頭顱和衣物,確認了死者正是刁愛青﹔1996年2月-4月,警方在大規模排查了南京相關區域后,未能找到碎尸第一現場,案件就此成為懸案。
這就是轟動全國的“南大碎尸案”。
2016年1月,有人在朋友圈傳“南大碎尸案”因20年未破成懸案,公安部刑偵局發布微博表示:追訴期是針對未被發現的犯罪,對於已經發現的犯罪,以及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此案是公安機關已在偵查案件,警方必將依法追查到底,絕不放棄。
直到今天,南京警方從未放棄此案,但由於案件久遠復雜、証據難尋,案件一直未被偵破。
近日,據媒體報道,3月29日,受害人刁愛青的姐姐刁愛華來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就當年刁愛青遇害一事起訴南京大學,要求校方承擔侵權責任和安全保障責任,承擔162萬元的賠償。
30日,該案代理律師周兆成向中新網証實了此事。周兆成稱,162萬元的賠償費用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目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已經收到材料,並向原告方出具《接受訴訟以及其他材料憑証》。周兆成說,下一步程序是等待法院立案裁定。
為何25年后起訴?
家屬:不再相信校方,希望通過法律解決
距離“南大碎尸案”已過去25年,家屬為何突然決定起訴校方?是否如一些網友所言,僅為了經濟賠償?
受害人刁愛青的姐姐刁愛華在接受採訪中表示,“這次並不是為了經濟賠償,而是這麼多年了,我們家屬一直相信、等待他們能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復,但他們沒有做到。就家裡受傷害的話,想要討個說法。”
周兆成也証實了這一說法。周兆成說,據刁愛華介紹,25年前,妹妹在南京大學在校期間遇害,父母曾多次去南京大學討要說法。但很遺憾,當時南京大學以案件尚未偵破、讓爸媽回家等消息為由並未處理,一等就是25年。
作為受害人家屬,刁愛華認為,校園有安全保障的責任和義務。年僅19歲的刁愛青在校期間被殘忍殺害,並被碎尸2000多塊,南京大學在校園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過錯。
刁愛華介紹,1996年1月10日,刁愛青失蹤當日,曾受到南京大學校方宿舍管理老師濫用教育懲戒權,使其情緒悲憤,離開宿舍,最后慘遭殺害。而刁愛青夜不歸宿,校方也未及時發現並告知家長,直到10日后,1月19日,警方發現刁愛青尸體后,南京大學才通知父母。
從法律的角度,周兆成也指出了校方的責任,“這裡存在校園宿舍管理中有失公允、濫用懲戒權的問題。”
周兆成認為,如果學校有嚴格對宿舍進行相關的管理,同時對學生的住宿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刁愛青可能沒辦法離校,“可能就從根本上杜絕了被害。”
其次,周兆成稱,刁愛青失蹤,校方卻未及時報警或者告訴父母,客觀上導致該案錯過了最佳的偵破時機。
“如果第一時間告訴,也許就能盡量縮短尋找刁愛青的時間,”周兆成說,“本案25年沒能偵破,正是因為相關証據被毀滅殆盡,從這一點上看,校方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
而對於本案中的被告方南京大學,周兆成告訴中新網,直到目前,南京大學並未就此事聯系受害人家屬。截至發稿前,中新網多次致電南京大學鼓樓校區,也均未有人接聽。
“我們希望學校能夠積極回應此事,也期待在合法的框架內,依法依規地進行。”周兆成說。
受害人刁愛青的家屬與其代理律師周兆成。周兆成供圖
“碎尸案”未偵破,是否影響此次訴訟結果?
律師:不會直接影響,但案件取証有難度
1996年1月10-19日,19歲的姑娘刁愛青究竟經歷了什麼,至今仍無人知曉。而案件未偵破,是否會影響到此次被害人家屬的訴求?
周兆成認為,本案的訴求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基於學校有侵權行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被害人發生悲劇,悲劇既然已然發生,校方的責任不可推卸。“從這個層面來說,‘碎尸案’偵破與否,並不會直接影響到此次的賠償請求。”
但同時,周兆成表示,“南大碎尸案”未偵破,可能會對相關取証造成一定難度。“25年前,刁愛青失蹤前究竟經歷了什麼離開宿舍?學校是否存在過錯?什麼程度的過錯?這一切需要看庭審雙方提供的証據,以及法院核實出的事實。” 周兆成希望通過法庭的審理,能夠盡量還原本案的真相。
從取証的角度,一直關注南京大學碎尸案的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藍天彬接受採訪時也表示 ,根據案情,刁愛青被害時已經成年,刁愛青近親屬如果要索賠,就要証明學校存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過錯。“考慮到本案的舉証難度較大,存在被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可能性。退一步講,即使承擔責任,學校的責任比例也是比較低的。”
此外,藍天彬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確實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過,一般來說,會隻要求賠償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直接物質損失,而所謂的直接物質損失,一般包括被害人本人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親屬的奔喪費和所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等多種費用。
“此外的精神損失並不在這類案件的賠償之列,法律沒有規定此類案件需要賠償精神損失,因此,該類案件中的賠償數額一般不會很高,不太可能高達此次刁愛青家屬所要求的162萬元。”藍天彬說。(彭寧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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