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學堂
廣州市一對夫妻約定,隻要女方無外遇等重大過錯,男方要想離婚就得賠償75萬元並支付利息。究竟這份“保婚”協議有無法律效力呢?記者近日從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獲悉,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該協議以賠償巨款為代價,屬於限制離婚自由的情形,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夫妻約定不再離婚 通過協議固化“承諾”
阿美和阿軍於1993年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感情因家庭瑣事摩擦而逐漸惡化,丈夫阿軍遂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最終,法院判決不准予二人離婚。
阿軍和阿美經過一番協商后決定不再提離婚,兩人還簽訂了涉及離婚限制內容的“保婚”協議,約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軍回家入住等重大過錯,阿軍提出離婚,則阿軍要向阿美支付補償款75萬元,且從協議簽訂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協議簽訂后不到半年,阿軍又到法院來起訴離婚,阿美開庭時當即表示同意離婚,兩人就解除婚姻關系當庭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
雙方調解離婚后,阿美隨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阿軍按協議履行約定。阿軍辯稱雙方簽訂協議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軍回家入住等重大過錯,所以阿美才是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阿軍還辯稱,該約定屬於為離婚設置障礙,其目的是使阿軍不敢離婚、不能離婚或使阿軍必須付出沉重代價才能離婚,應屬於無效約定。
協議違反民法典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關於支付75萬元補償款及利息的約定顯然屬於以巨額補償款來限制阿軍的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是無效的約定。故判決駁回了阿美的該項訴請。
判決結果出來后,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最終作出了“駁回上述,維持原判”的判決。
經辦法官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施行前,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但不應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而所謂“保婚”協議若以類似於“誰在婚姻關系的存續過程中提出離婚,誰就要付出賠償巨款”等限制離婚為主要內容,則其就會因涉及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阿美和阿軍的約定就屬於以賠償巨款為代價限制離婚自由的情形,該情形違反了民法典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故應確認阿美與阿軍間的協議無效。(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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