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從自訴到公訴:對網絡暴力說“不”

2020年12月28日08:48  來源:新華社
 
原標題:“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從自訴到公訴:對網絡暴力說“不”

26日,備受關注的“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件有了最新進展:經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屬地公安機關已對造謠當事人郎某、何某兩人以涉嫌誹謗刑事立案偵查。

從7月一段子虛烏有的謠言開始,經過近半年的傳播不斷發酵,給受害人谷女士的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困擾。近日兩位造謠當事人被刑事立案偵查,更讓“對網絡暴力說不”的個體呼喊引發強烈的社會共鳴。

一段謠言余波難平

2020年7月,谷女士到小區快遞點取快遞時,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視頻。郎某隨后與朋友何某“開玩笑”,編造“女子出軌快遞小哥”等聊天內容並發至微信群。隨后謠言經過轉發、加工,在互聯網端不斷發酵。

8月,谷女士經過朋友告知,發現該情況后報警。隨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郎某和何某捏造聊天內容,並截圖發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相應法律規定,警方對二人分別做出行政拘留處罰。

但谷女士認為,這一事件對她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創傷。被公司勸退、被診斷為“抑郁狀態”、男朋友工作也丟了……谷女士說,一系列的打擊之下,最終讓她決定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其中第一條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谷女士代理律師,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提供給記者的一份証據顯示,8月8日,微信公號“叔道技能”發布了《這誰的老婆,你的頭已經綠到發光啦!》的文章,至8月11日公証時,點擊量為1萬次。截至9月20日,多篇網帖的總瀏覽量達60660次,轉發量為217次。

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余杭區人民法院於12月14日決定立案。

從自訴到公訴背后的司法邏輯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26日官方發布顯示,該案之所以轉為公訴程序,是因為“相關視頻材料進一步在網絡上傳播、發酵,案件情勢發生了變化,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經網絡社會這個特定社會領域和區域得以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按公訴程序予以追訴。”

對此,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孟迅解釋,誹謗罪確屬自訴案件,但有例外,即官方發布裡所述之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說,當誹謗行為導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之所以由檢察機關介入,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博雄表示,這是因為檢察機關負有立案監督的權力。“本案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自訴再到公訴,確實非常罕見,但整個過程中,本案涉案誹謗事實確實不斷在發酵,自然點擊、轉發次數不斷攀升,也進一步擾亂了網絡空間秩序。因此隨著涉案情節的變化,相關辦案單位依法依規調整了案件處理方式。”

拓寬范疇對網絡暴力說“不”

2012年,電影《搜索》上映講述了都市白領因為公車不讓座的小事,引發了蝴蝶效應般的網絡暴力,以致被逼到生活死角的故事。隨著互聯網普及度的不斷提高,網絡暴力這一頑疾困擾著參與其中的很多人。

有網友認為,事情發展至今,大多數網友支持谷女士捍衛自己的權利,可能是公眾基於對受害者共情心理的角色代入感,是擔心網絡暴力、“社會性死亡”等情形發生在自己身上。

對此,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網絡暴力隨時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擔憂背后,是許多受害者所面臨的現實維權困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自訴,此類案件維權存在一定難度,例如侵權主體難以確定,有時難以明確侵害人,需要平台協助﹔又如相關事實証據不易固定,網絡上的文字視頻可能會被刪除等等。

呂博雄認為,就算本案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訴,實際上面臨很大的舉証難度。“被害人作為刑事自訴原告要承擔舉証責任,通常被害人自行收集罪証較為困難,被害人一旦舉証不能,就面臨被說服撤訴或被裁定駁回的尷尬局面。因此本案通過公訴程序處理,客觀上對懲處網絡暴力、維護社會秩序產生了積極作用。”

對此,孟迅也認為,本案從自訴轉公訴的意義在於,將可恥的、有著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網絡誹謗、侮辱行為納入公訴案件范圍,拓寬了網絡暴力維權的路徑。這不僅是對網絡施暴者強有力的威懾,也體現了對人格權保護的升級。

此外,他認為要轉變單一事后救濟方式,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和平台事先審查,過濾顯而易見的違法侵權信息。對於其他侵權信息,可在受害人通知后,由平台採取相應措施,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同時合理運用民事法律手段,加強對受害人的權利保護,讓民事賠償責任落到實處。(吳帥帥、舒靜)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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