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昆明12月14日電 (程浩)近日,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殘疾人聯合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把符合條件的城市困難群眾全部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確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不低於本地上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得符合3個條件
《意見》明確,家庭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其中,城市低保實行按戶識別,整戶施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及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不含整戶納入低保范圍的人員),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低保金可略高於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補助水平。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城市低保標准,但低於低保標准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的低保邊緣家庭﹔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証的一級、二級殘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省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規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這幾種情形一般不納入城市低保
《意見》明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擁有的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縣(市、區)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標准2倍(含)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前12個月內購買、使用價格5萬元(含)以上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或大型工程機械的﹔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有門面房或商鋪的﹔注冊登記公司、企業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且有一定效益的﹔家庭財產狀況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
審核審批有嚴格程序
《意見》明確,城市低保的認定,嚴格執行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張榜公示以及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等程序。
其中,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市居民都有權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符合在居住地申請的可向居住地)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也可通過“一部手機辦低保”平台或已開通的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完成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系統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等程序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是否給予申請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審核意見。入戶調查結束后,對沒有爭議的低保申請,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對有爭議的情形,要組織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戶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
縣級民政部門全面審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調查資料和審核意見,並對上報的對象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后,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有疑問、有舉報或者民政工作人員、低保經辦人員和居(村)民委員會成員親屬等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未經調查、核對,不得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動態管理很重要
《意見》明確,已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對象,當家庭人員、收入、財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當家庭狀況已不符合低保條件時,應主動申請退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對城市低保對象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復查復核: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變化不大的,每年核查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或就業能力的,每半年核查1次。復核期內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保補助水平。
低保對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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