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女嬰墜樓:對不配做父母的人,真沒辦法了嗎?

2020年12月10日08: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追問女嬰墜樓:對不配做父母的人,真沒辦法了嗎?

  【社會37度】

  編者按:

  這裡的文字沒有浮華,沒有空談,沒有“標題黨”。信息轟炸的網絡時代,我們隻希望安靜記錄身邊的故事,關注冷暖人生,帶你觸摸社會的體溫。

  河北石家庄,一名4個多月大的女嬰從5樓墜落,因為落在1樓上方的防護網,孩子萬幸保住了生命。

  這一驚險事件還有更令人錯愕的細節:孩子已是二次墜樓,父親多次拒絕救治……輿論一片嘩然,憤恨的網友們也在思考一個法律問題:對那些“不配”做父母的人,真的拿他們沒有辦法?

  一起引燃輿論的女嬰墜樓事件

  最新情況:女嬰入院治療,公安機關立案

  11月30日中午,石家庄市橋西區某小區,一名女嬰從5樓墜落,事發后,墜樓女嬰被快遞員救出的視頻在網絡上刷屏。

  “女嬰母親患精神疾病”“父親拒絕救治女嬰”“女嬰已是二次墜樓”“父親直言重男輕女”……隨著更多信息被媒體披露,此事也漸漸引燃輿論。

  事發第9天,12月8日,這一事件終於有了較為完整的官方通報。當日,石家庄市橋西區友誼街道辦事處在通報中介紹了整個事件的發展脈絡:

  ——11月30日中午,石家庄市橋西區某小區女嬰墜落事件發生后,當日下午即由所轄友誼街道辦事處牽頭成立專班,每日到其家中看望,督促治療,並全力以赴開展救治。

  ——因女嬰父親拒絕治療,專班工作人員分別於12月2日和12月5日帶著女嬰到醫院檢查治療,后均被其父親帶回家中。

  ——經工作人員反復做工作,於12月4日下午14時將其母魏某送往精神疾病專科醫院住院治療﹔於12月7日晚22時將女嬰送往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女嬰生命體征平穩。

  此外,對於輿論關注的司法介入和社會救助,上述通報也給出回應: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按程序對魏某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相關部門已經啟動社會救助程序。

石家庄市橋西區政府官網截圖。

  兩點疑問:

  這事誰干的?他們還“配”當父母嗎?

  在官方通報之前,女嬰從5樓墜落這件事已經在網絡上持續發酵多日。

  據媒體報道,事發后,女嬰父親表示,事發時他並不在家,家中隻有孩子和她媽媽,“孩子媽媽患有精神疾病,可能是她把孩子扔下樓的,現在孩子狀態很好,已經從醫院回到家中,隻需要在家中養病就可以。”

  女嬰父親直言不諱地表達了自己“重男輕女”的想法,“有閨女和有小子,那感覺根本不一樣。”

  顯然,女嬰墜樓事件中多個重要問題目前還是疑雲重重,而女嬰父親在採訪中“無所謂”的態度令不少網友憤恨:“剛出生沒幾天,孩子到底是怎麼墜樓的?”“拒絕就醫,這明顯是不想要孩子?”“這個時候不剝奪撫養權等啥時候啊?”

  眼下,此事在輿論中的焦點疑問有兩點。

  第一,4個多月大的女嬰墜樓,這事兒到底是誰干的?

  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認為,基於孩子非常年幼,父母照顧不周就落至樓下的可能性很小,二次墜樓表明,這個事件並非隻存在於民事層面。

  “如果沒有親眼看見,僅憑父親說是母親拋下孩子,就能排除父親的嫌疑嗎?”安翔認為,父親的嫌疑隻有在公安機關偵查后才能清除定性。

  從官方通報可以看出,目前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並對女嬰母親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真相只是時間問題。

  第二,父親屢屢拒絕給孩子治療,對於這樣的父親,能否剝奪其監護權?

  監護權爭議終究是個法律問題,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洪生在接受中新網採訪時表示,對於女嬰的監護權問題,需先進一步調查了解墜樓事件以及與監護義務相關的事實。

  “比如女嬰母親是否完全無行為能力?如果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事件中的父親才是唯一的監護人。”

  楊洪生說,如果作為監護人的父親僅有“拒絕治療”這一行為,雖然有可能侵犯了女嬰的救治權利,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民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部門可以介入,但在第一順位的監護人,也就是女嬰父母存在的情況下,不能強行直接剝奪其權利。

資料圖:檢察官們看望福利院的孩子(圖文無關) 。李曉明 攝

  兒童受傷害事件頻發

  律師:“親密傷害”應有更嚴重的罪責

  虎毒不食子,孩子居然能被親生父母傷害,這看似不可思議的事,現實生活中卻屢屢發生。

  “遼寧撫順6歲女童遭親媽及其男友虐待險喪命”、“陝西2歲半男童遭父親抱摔搶救無效死亡”、“廣東7歲男童被生父虐待或面臨截肢”……這些新聞都發生在今年。

  作為至親的父母,為什麼對孩子下手如此狠毒?

  “長久以來,我們的傳統觀念中,孩子被認為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忘了孩子有獨立的人格,應該得到平等的尊重。”楊洪生認為,這與人們之前對家暴問題的認識相似,即使是實施了超過法律允許的傷害行為,也認為是自己的家事,他人無權過問。

  而在現實案例中,安翔介紹,考慮到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過去在對這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往往還涉及現實問題。

  “比如,考慮到父母都坐牢,孩子誰來照看、誰來監護?現實中有的反而判的較輕,而懲罰其實應當與傷害並重。”安翔說,比起沒有親屬關系、撫養關系的陌生人的傷害,原本應當施加更多保護和愛的監護人,那種“親密傷害”反而更加惡劣。

  “這種傷害的罪責應該是更嚴重的。”安翔說。

  其實,早在2015年,中國就出現首例剝奪監護人資格的案件:11歲女童被生父性侵,父親被判入獄11年,母親對其不管不問,最終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這是在“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頒發后,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

  但在不少專家看來,在實踐中,一方面出於法律的謙遜原則,另一方面,考慮到孩子之后的去處,司法機關行使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權力時十分謹慎。

資料圖(圖文無關)。中新社發 張暢 攝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產

  家更不是法外之地

  一起起發生在家裡的傷害出現后,隨著時間過去,孩子們身上的疤痕也許已漸漸痊愈,但在孩子們心中的傷痕,恐怕很難退去。

  那麼,要如何減少對孩子的傷害?

  不少法律人士認為,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以及明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兩者組合起來可以對未成年做到更好的保護。

  例如,《民法典》總則編專設“監護”一節,《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了家庭監護職責、國家監護制度。

  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人,隻要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實,均可申請公權力介入,比如去公安機關報案。”楊洪生說,按照修改后的法律,當地政府的多個相關部門都可以直接介入,相關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

  安翔認為,還要打破大眾對“家”的傳統理解。

  “不管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反家庭暴力法》都表明,法律是應當、而且有權介入到公民的家事中。尤其是家裡已經存在惡劣的暴力傷害行為時,法律必須要施展它的強制力,對於弱者進行保護。”

  安翔表示,要加大懲治力度,還應當通過司法解釋或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對一些裁判尺度和標准予以明確和統一,讓人們真正感受到這一行為的惡劣,已經超過了普通的傷害。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家’更不是法外之地。”楊洪生也強調,所有家長或即將成為家長的人,都應當承擔家庭責任,學習科學育兒,而法律永遠是人的行為底線。 (彭寧鈴)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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