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法院審理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11月16日12:53  來源:人民網-雲南頻道
 

近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山法院”)對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姜某某、張某非法佔用林地11.274畝,造成損失242190.8元一案進行公開審理,該案件是西山法院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庭審中,兩名被告人當庭認罪。

案件回顧: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張某以養殖的名義與鄧某聲、鄧某海簽訂協議,租用西山區海口街道辦事處中寶居委會三山箐居民小組中寶山處林地。2016年11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查明被告人張某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下,擅自在該處用大型機械在林地內擴路、修壩、挖塘准備進行養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違法行為,對被告人張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恢復原狀。

2017年1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姜某某、張某等人商議,在與被告人張某租用的林地相鄰的昆明市海口林場中寶林區牛奶廠后山合作施工,被告人姜某某、張某和周某某(另案處理)在未辦理征佔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該處組織採挖施工。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張某、周某某(另案處理)在該處組織挖掘機、車輛進行採挖施工時,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區分局現場抓獲。

經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區分局聘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佔用林地面積合計11.274畝,林地內原有林木蓄積59.12立方米。經估算,被破壞林地恢復總費用需242190.8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張某的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提起公訴,考慮到兩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拘役5個月至6個月,並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同時,被告姜某某、張某、周某某的行為嚴重破壞林地生態功能、破壞生態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被告人姜某某、張某、周某某賠償所破壞林地恢復費242109.8元,並通過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該案將擇日宣判。

據了解,2018年3月2日,“兩高”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解釋》在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基礎上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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