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彌勒一新建小區中途停工引官司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存爭議

2020年10月29日08:33  來源:雲南網
 
原標題:雲南彌勒一新建小區中途停工引官司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存爭議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彌勒市“亞瀾灣”新建小區樓盤,因施工過程中,包工頭趙祿文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糾紛,導致項目被迫停工,雙方為此引發了官司,包工頭起訴開發商討要工程尾款6000萬元。這起看似簡單的糾紛,可謂一波三折。

  4年前,雲南省高院就立案受理,至今沒有一個結論。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包工頭中途停工,到底做了多少工程量?所做工程量的造價是多少?案件進入審理階段,雲南兩家鑒定機構作出了相差一倍的價格,一家是8800萬元,另一家是1.6億元。更離奇的是,其中一家鑒定機構作出了4個不同的鑒定結論。

  如今,案件還在雲南省高院審理中。

  “亞瀾灣”新建小區部分場景 供圖

  重點項目中途停工引發糾紛

  2008年11月12日,雲南省紅河州彌勒市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引進紅河華圳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圳公司)與彌勒市政府合作開發建設彌勒東南亞民族生態園項目。當年,彌勒市人民政府與華圳公司簽訂了彌勒縣西面荒山綠化、民族生態園建設項目投資框架合作協議。這個項目,在當年屬於雲南省重點工程。

  2010年6月7日,雙方正式簽訂《彌勒縣東南亞民族生態園項目開發協議書》。協議內容主要是由華圳公司在彌勒市政府規劃的大約768萬平方米土地上進行為期8年的項目開發建設,彌勒市政府將建設用地以招、拍、挂方式提供華圳公司使用,由華圳公司先行承擔征地補償費用。

  2013年初,包工頭趙祿文挂靠雲南紅華集團凱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旋公司)的資質,包工包料承包了該項目土建工程。后來,該小區名改為“彌勒亞瀾灣”,施工過程中,由於項目工程進度款被用在其他工地上,導致停工。

  項目停工后,華圳公司停止撥付進度款,從而引發了訴訟。在當地政府多次組織協調下,征得華圳公司和趙祿文的同意,共同委托了雲南特斯泰司法鑒定所就趙祿文實際做的工程量造價進行鑒定。

  雲南特斯泰司法鑒定所指派鑒定人員到現場調查、勘驗后,最終作出鑒定結論:趙祿文實際所做工程量造價為8800萬元。

  華圳公司的負責人楊國慶說,他們已經向趙祿文支付了工程款9100萬余元。當年,趙祿文帶著農民工在工地反映問題,在當地政府部門協調下,減少了數千萬元工程量,也就是說,趙祿文沒有實際做的工程量都算給他了。

  “亞瀾灣”新建小區部分場景 供圖

  起訴6000萬查封了242套住房

  鑒定結論出來后,趙祿文不服,將華圳公司告到雲南省高院,要求開發商支付工程尾款6000萬元。

  趙祿文向雲南省高院提起訴訟的同時,申請保全華圳公司開發的住房。

  2016年5月25日,雲南省高院裁定:查封了華圳公司242套住房。

  對此,華圳公司的負責人楊國慶提出質疑:原告方趙祿文起訴標的為6000萬元,雲南省高院卻按照趙祿文一方的申請,查封了開發商價值超過2億元的住房。

  被法院查封的住房,導致華圳公司無法對外銷售。華圳公司為了擺脫困境,不斷向雲南省高院申請解封,並用其他資產作為擔保物,華圳公司籌集了2300萬余元作為現金擔保,雲南省高院解封了36套住房。當這36套住房解封后投入市場很快售罄。

  如今,案件處於久拖不結,華圳公司實在無奈,向雲南省高院多次提出申請用商鋪或者車位作為擔保,甚至願意拿出開發的別墅作擔保,解封剩余206套住房,但未獲雲南省高院同意。

  “206套住房投入市場銷售,我們將盡快籌齊原告方起訴標的(6000萬元)交給法院作為現金擔保。”楊國慶說,按照原告方的起訴標的金額,他們開發商實際上隻需要90套住房就足夠了。

  案件審理一波三折

  案件審理后,雲南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開發商還應當支付趙祿文工程尾款400多萬元。

  針對雲南省高院的一審判決,華圳公司和趙祿文均不服,分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審理后,發回雲南省高院重審。

  如今,趙祿文起訴立案到至今,已經歷了4年多年,案件審理還遠遠沒有完。

  同一家鑒定機構為何得出4個不同結論?

  雲南省高院在重審期間,決定對趙祿文實際施工的工程量造價進行重新鑒定。雲南省高院通過搖號,確定了雲南華昆咨詢造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華昆公司)對工程量造價進行重新鑒定,並作出了《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第一次得出鑒定結果為1.6億元。

  對此,華圳公司提出質疑:雲南特斯泰的司法鑒定結果為8800萬元,而雲南華昆公司鑒定是1.6億元。“兩家公司出具的結果相差近一倍,讓我們對司法鑒定的結果產生了極大的不信任感和質疑。”楊國慶說,隨后,華圳公司向雲南省高院申請鑒定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在承辦法官的要求下,雲南華昆公司第二次給出一個鑒定意見稿:得出鑒定結論為1.5億元。

  華圳公司還是不服,繼續向承辦法官申訴,要求重新核對工程量。

  2020年5月份,雲南華昆公司作出第三次鑒定意見,得出鑒定結論為1.49億元。

  2020年10月8日,雲南華昆公司作出第四次鑒定意見,得出鑒定結論為1.45億元。

  楊國慶說,雲南華昆公司對同一標的物,四次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他質疑雲南華昆公司對司法鑒定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如今,案件審理了4年還沒有結果,導致該項目資金周轉困難,華圳公司舉步維艱。

  針對同一標的物,雲南華昆公司為何作出4個不同的鑒定意見稿呢?記者採訪了負責該案件的鑒定人王建南。她介紹,第一次意見稿是1.6億元,是按照設計圖紙計算出來的,第一次鑒定意見稿出來后,華圳公司提出不同意見,他們又按照地勘報告,重新進行計算,得出的結論是1.5億元﹔華圳公司還是有意見,他們又計算兩遍,分別得出1.49億元和1.45億元兩個鑒定結論,但華圳公司還是不認同。

  在法官的協調下,要求鑒定人王建南把所有計算方法交給法院,法官組織雙方核對工程量。據了解,如此大的工程量,僅核對工程量至少需要5個月以上的時間。

  工程造價鑒定屬於“真空地帶”

  記者從雲南省司法廳司法鑒定中心了解到,2019年初,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和司法部《關於嚴格准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雲南省全面停止沒有法律依據、擬申請從事法醫類、物証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四大類司法鑒定機構之外的工程造價、司法會計、資產評估、建筑工程質量等司法鑒定機構的受理。

  根據相關規定,建筑工程質量類司法鑒定由住建等部門監管。

  記者從雲南省住建廳科技定額處了解到,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問題,還是應該由司法行政機監管,住建廳科技定額處作為行業部門無權監管司法鑒定。

  對此,雲南省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工程造價類司法鑒定機構不由司法行政機關監管的政策出台時間短,部門之間銜接不暢,導致工程造價類司法鑒定監管處於“真空”狀態。通常情況下,房地產案件中涉及工程類施工的案件由於標的額較大,都需要通過司法鑒定得出一個雙方認可的結論,而目前工程司法鑒定管理界限不清,缺乏監管,難免會出現問題。

  關於此案的進展,雲南網將繼續關注。(趙崗)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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