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修復野外文物”暴露文保修復盲區

2020年10月23日10:1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擅自修復野外文物”暴露文保修復盲區

前陣子,一位青年藝術家的展覽引起不小的爭議。據涉事藝術家自述,此次展出的50余尊石窟造像,均是該藝術家2014年在甘肅、陝西、寧夏找到的,由他“親手修繕”,並在修復時“將自己的形象和對佛像的理解以及當時的心情一並融入造像之中”。

在野外被找到的這些石窟是否屬於文物?是否可以如此“修繕”?在這背后又折射著哪些文物保護修復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討論,並沒有隨著展覽的停止而停止。

文物是人類在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也是展示傳統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活化歷史場景的寶貴資源。因為各種人為和自然原因,收藏在博物館裡、散布於田野上的各類文物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損或腐蝕。我們自然應該鼓勵藝術家關注或投身於文物保護修復事業。藝術家們具有豐富的情感以及強於常人的審美感受力、藝術想象力和創造精神,也具有較高的素質修養,是發掘文物優秀價值,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客觀地說,對於這場展覽間接帶來的發掘及推廣文物藝術價值的效應應予以肯定。尤其是其引發了公眾對於散落在田間地頭的文物的保護修復問題的關注,而這一問題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都是被忽視的,難有機會進入政策和大眾視野。不過,這也並不影響我們對文物保護修復工作一些基本原則的重申和探討。因為,文物保護修復作品的審美品位,隻有在理解和把握文物保護原則的前提之下才談得上雙贏。

如前所述,該青年藝術家自稱在修復時將自己的個人形象和對佛像的理解以及當時的心情一並融入造像之中,應當明確指出,這是有違文物保護修復基本原則的。一般而言,意大利學者布蘭迪在《修復理論》一書中提出的可逆性修復原則、可區分性原則與最小干預原則,是現代修復工作應當堅持的3個原則。我國的文物保護也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基本原則。文物保護修復可以帶著自己的理解、情感和心情,特別是對於缺失部分的補齊修復,可以有一定的主觀性和藝術創造成分,但所做的復原應盡可能符合歷史本來面貌,所用的材料及技藝應盡可能小地影響文物本體。

不同地區、不同時代石窟佛像的開鑿年代、營造技法、物體形態、病害種類、保存狀態等均有不同,研究修復、展覽修復或是商業修復的工作目標也不盡相同,因此修復工作隻能在掌握每件文物風格特征、病害種類和保存現狀的基礎上進行,制定詳細的修復方案、採用最合適的技藝操作。這涉及多方面基礎信息的科學揭示、修復材料研發和操作技藝的篩選等問題,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大量扎實的基礎研究,需要藝術、科學與技藝的真正結合。在關於該事件的討論中,這一點不應被忽視。

文物保護修復要在現有法律和標准規定的框架下進行。盡管目前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但這些制度規范是保障文物保護修復工作正常開展所必要的,社會各主體有責任共同營造依靠制度規范促進發展與創新的氛圍與機制。此次展覽中被修繕創作的造像並沒有被當地列入文物保護范圍,但沒有被列入文物保護范圍或未被定級,並不能就此說這些不是文物。這個概念值得在實踐中給予更多強調和推廣。

此外,這起事件也提醒有關部門要加強文物保護資質管理,以從源頭上解決“誰可以承擔文物保護修復”的爭議,而這也正是此次事件的聚焦點之一。同時暴露出的國內文物保護修復人員數量非常不足的問題,也有賴於制度安排來解決。由此及彼,由點及面,文物保護修復工作者們要自覺往高處站以看得更遠,瞄准這些重大課題並逐個擊破:創新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工程技術交叉融合的研究范式,建立文物價值認知、保護、傳承的技術裝備支撐體系和標准規范體系,建立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文物保護修復理論體系等。這是學科發展的必然,也是時代賦予的使命。 (作者:陳建立,系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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