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老師罰做200個深蹲致橫紋肌溶解 教育懲戒權邊界在哪

2020年09月22日08:3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學生被老師罰做200個深蹲致橫紋肌溶解 教育懲戒權邊界在哪

據媒體近日報道,江西省南豐縣一名15歲女生,因聽寫不出單詞被英語老師罰做200個深蹲。隨后女孩被確診橫紋肌溶解症,一度被下發病危(重)通知書。這一事件引發網友對於教師懲戒權的熱議。

涉事學校南豐一中的校長表示,該老師體罰學生肯定不對,但當時的出發點是抓學生單詞過關,有一種懲罰的意味,但該教師認為這並不會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不少人可能與校長的想法類似,將該事件與近些年討論比較火熱的“賦予教師懲戒權”聯系起來。事實上,該起事件不隻強度上超越了正常界定的懲戒范圍,明顯構成體罰或傷害,更為關鍵的是,懲戒主要用於對學生違規行為的處罰,而並不適用於學生的學業成績是否達到某個標准這種情景。也就是說,教師不能因為學生學業不佳或者不達標而對學生實行懲戒。

在近代教育史上,確實有私塾先生在學生學業未達到要求的時候“打板子”,在不少家長的認知中,也默認當自己孩子學業成績不理想時教師可進行懲戒。受以上這些因素的影響,不少人對於因學業不理想而對學生進行懲罰的現象習以為常,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這種現象在學校教育實踐中大量存在。這在客觀上對當事學生的權利造成傷害。

此外,教師使用懲戒經常發生問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教師與家長和學生各方所持的對懲戒觀念、內涵、邊界、操作方式的理解及認識各不相同,而且隨著社會發展,兩代人就此形成明顯的“代溝”。為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懲戒權到底該如何合理正當使用。

懲戒意在“懲治過錯,警戒將來”,是通過對不合范行為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發生,並促進合范行為的產生和鞏固。懲戒為教育的必要手段,它又應受到法治規范,必須在兒童權利受到保護的前提下實施。1986年制定的義務教育法正式寫入“禁止體罰學生”,1993年教師法再次強調這一禁止性規定為教師的法律義務。不過,值得指出的是,懲戒不是體罰也不是管教,當下包括眾多教師在內的社會成員對懲戒概念的誤讀還相當普遍,對教育懲戒適用范圍的邊界還比較模糊。

其實,劃清教育懲戒的一條大的邊界並不復雜,它針對的是違規行為,而非行為結果。回到開頭的新聞事件,中小學教師的教育懲戒權,使用目的在於有效實施教育和管理,主要適用於對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的阻止和處罰。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擾亂教學秩序、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行為,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學生的違規行為包括學業違規,比如曠課、考試作弊、不按時完成作業等。

學業違規與學業狀況有明晰的邊界,相應的,在對學生實施懲戒時,也必須嚴格分清學生是否有違規行為。上述事件中涉及的寫不出單詞不屬於學業失范,隻能算作學業未達到某一要求。導致這一情況的原因其實很復雜,有身體條件、智力、興趣、教學方法等多重原因,可能部分原因就在教師身上,教師據此懲戒學生,顯然理由不充足。

希望由這則沉重的新聞事件所引發的討論,能在相關群體中達成共識,即懲戒權不適用於針對學生學業狀況,這也是我們在厘清懲戒邊界中值得邁出的一步。(作者:儲朝暉,系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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