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讓正當防衛更硬氣

2020年09月18日10:1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以法律之名,讓正當防衛更硬氣

  【光明時評】

  近日,“重慶城管與商販起沖突被砍傷”的新聞引發各大媒體關注,重慶警方認定商販行為系正當防衛,這被輿論解讀為“樹立了一個國家強制力保護范圍的可見界標”。巧合的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外公布,《指導意見》提出了正當防衛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等10個方面的適用規則,提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同不法侵害行為做斗爭、保護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其核心要義在於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因此,正當防衛人實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受到刑法的保護。我國現行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當防衛在近現代各國的刑法中大多有專門規定,我國亦不例外,1979年刑法對此即作了專條規定。然而,1979年刑法對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規定太過籠統,在實際執行中隨意性很大,對正當防衛的成立標准掌握過嚴,對防衛過當適用過寬。

  近年來,一系列涉及正當防衛適用的案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和深入討論。從聊城於歡辱母案到昆山“龍哥”反殺案,從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到武漢楊建平、楊建偉“摸狗”案……這些案件在定性過程中都出現了一定的爭議,有的還經歷了一波三折的“反轉”,暴露出司法部門在正當防衛認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這些案件都已經塵埃落定,大多數也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社會各界都希望最高司法機關進一步具體、形象地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把握,解決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有鑒於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指出:“要在司法解釋中大力弘揚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道德要求。要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准、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准,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先后發布了若干批指導案例,其中多個案件都涉及正當防衛,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指導價值。此次《指導意見》的公布,更是聚焦社會熱點,回應民眾關切,通過更加系統、周延的方式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規定,使得正當防衛的認定界限更清晰、標准更統一。理解和適用《指導意見》,要注意把握以下兩個方面的立法精神。

  一方面,激活正當防衛的“沉睡條款”。正當防衛緣起於人類的防衛本能,有助於更為優越的法益保護,現代各國普遍規定有正當防衛制度,雖然規定的具體條件和內容有所差異,但立法旨趣十分相近,均強調正當防衛是天賦人權之一。然而,由於此前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一度被稱為“沉睡條款”。要鼓勵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爭,就必須激活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讓長期以來被束縛的正當防衛的“手腳”得以伸展,讓正當防衛行為更有底氣,使公平正義有效伸張。《指導意見》指出:“要准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這宣示了司法實務機關敢於對不法侵害行為亮劍、敢於為正當的防衛行為保駕護航的態度和決心。

  另一方面,厘清正當防衛“鬆綁”的界限。針對當前以及過去一段時間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畏首畏尾”的狀況,為正當防衛適當“鬆綁”,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過猶不及,對正當防衛的“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那無疑是縱容逞凶斗狠,濫用防衛權,是對正當法益保護的扭曲和對公平正義的破壞。正當防衛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對不正”,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要積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地解決瑣事糾紛,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基礎上,也要防止權利濫用,大力弘揚社會正氣,盡力消除社會戾氣,提高全社會的整體素質和法治觀念。  (作者:金成波,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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