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9月11日起施行

2020年09月03日08:22  來源:昆明日報
 
原標題:《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9月11日起施行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消息,《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於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今后,對場內經營者的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將從過去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調整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提高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和震懾作用。

  重新定義

  商品交易市場和開辦者

  原《辦法》在1996年7月24日頒布施行的《雲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制定,於2011年4月14日施行。隨著昆明市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原《辦法》中的許多內容已與當前形勢和市場管理體制、機制不相適應。因此,亟待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辦法》對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含義重新定義。考慮到當前的市場開辦者不一定從事市場經營,也存在租賃場地、租賃設施等多種形式,因此,將原《辦法》中僅規定的“市場開辦者實施經營管理”拓展為“市場開辦者提供場地、設施實施經營管理”。

  在開辦者的定義方面,進一步明確市場開辦者必須要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可採取多種形式來開展市場經營。因此,將原《辦法》中僅規定的“指依法設立,進行市場開辦、經營、服務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拓展為“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賃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場所的使用權,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管理等服務,進行市場開辦、經營、服務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考慮到市場內不僅有商品經營者,還有商品服務者及其他經營業態,因此,將原《辦法》中“商品經營者”調整為“場內經營者”。

  明確要建立健全

  市場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原《辦法》中沒有具體制定管理原則,造成市場監管的“孤島”。《辦法》第四條明確,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第五條進一步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辦法》明確了開辦與經營管理的規定,對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開展的經營活動和不得開展的經營行為進行明確﹔具體明確了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開展的經營活動和不得開展的經營行為,以及在市場內禁止交易的物品或商品,便於經營者遵守和執法監管。

  《辦法》第九條規定,新建、改建市場的,應當符合商業網點發展及布局規劃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對於已建成市場不符合商業網點發展及布局規劃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制定計劃,逐步改造或者搬遷,以解決當前市場存在的無法確認辦理主體資格的現實問題和困難。

  場內經營者部分違法行為

  罰款數額調整

  《辦法》對法律責任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增加對未取得相關証照即開辦市場或者進行交易的情形,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的規定,並對同類型處罰的內容進行整合。

  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和規章設定罰款的權限,對場內經營者的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從50元以上1000元以下調整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提高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和震懾作用。

  此外,原《辦法》僅規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場管理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責任規定,沒有對阻礙執法所要承擔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因此,《辦法》第三十一條結合當前市場管理現狀,增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董宇虹)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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