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印發大遺址利用導則 提升文物保護管理水平

2020年08月27日08:49  來源:人民網
 
原標題:國家文物局印發大遺址利用導則 提升文物保護管理水平

  記者從國家文物局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促進大遺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試行期兩年。

  《導則》指出,大遺址利用應遵循“堅持保護第一、注重文化導向、服務社會民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確保文物本體及其環境安全,採取多種方式科學闡釋文物價值,提升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協調文物保護、文化傳承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環境提升的關系。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參與宣傳推介、設施建設、游客服務、文化策劃、產業發展等大遺址利用活動。

  《導則》要求,大遺址利用應具備以下基礎條件,文物保存現狀良好,無重大安全隱患,能夠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有明確的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權責清晰,能夠履行大遺址利用或監管職責。文物保護規劃已經公布實施,或文物保護區劃和管理規定已公布執行,保護、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確。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礎,已編制中長期考古研究工作計劃﹔有固定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承擔考古工作,並與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

  開展大遺址利用工作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大遺址及其周邊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梳理文物價值內涵和地區資源要素,明確大遺址所在區域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目標、主體功能分區、公共文化體系等,協調文物保護與國土空間管理的政策要求及指標體系,保障大遺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確定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及其與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的關系,明確權責。組織專業機構科學評估大遺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響和風險,提出對策建議。明確大遺址利用的空間范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物權,合理確定土地使用方式、強度。需要獲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評估大遺址利用的資金需求,明確資金來源、使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主動參與大遺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闡釋文物價值,積極轉化考古成果,向公眾普及文化知識。地方人民政府和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應支持考古發掘資質單位開展大遺址考古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鼓勵地方人民政府與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合作建設大遺址考古工作站(或基地),提升考古研究、文物保護和保管條件。

  確定大遺址利用的對象、內容與方式時,應重點評估大遺址的類型、文物價值、脆弱性。保存、保護、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現狀。相關自然與人文資源,及其利用情況。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與公眾需求、機構建設與政策執行能力、周邊區域建設發展現狀等。

  《導則》規定,遺址利用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型,文物本體,包括能夠反映文物格局、歷史沿革、價值內涵的各類遺存。文物環境,包括文物周邊景觀,與文物價值內涵直接相關的自然和人工環境要素(如地形地勢、水系、植被、村落等),文化、社會、經濟等背景環境要素(如習俗、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文物所承載的場所精神等。考古與科研成果,包括考古工作獲得的各類信息,考古發掘簡報、考古報告、學術論文等考古工作成果、研究成果,能夠反映考古技術和方法、考古工作歷程的文字記錄、工具設備、繪圖、影像、錄音等資料。歷史文化信息,包括能夠反映文物所處特定歷史時期、演變發展脈絡和文化背景的碑刻、史籍、文學作品、藝術品、人物典故等。保護管理成果,包括能夠反映文物保護理念、保護技術、保護工作進展的項目檔案與各類文字、影像資料等。

  大遺址價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型,文物展示包括現場展示、博物館展示、在線展示等方式,鼓勵具備條件的大遺址建設遺址博物館、遺址公園、城市公園等。科學研究包括深化文物價值認知的各類學術科研活動,以及為文物保護、展示闡釋、傳播教育、產業轉化等提供學術指導。傳播教育包括互聯網、出版物、電視、廣播、電影、游戲和巡回展覽等文化宣傳活動﹔公眾講座、社區課堂、日常教學、學校第二課堂、演出與文化活動、知識培訓等科普教育活動。產業轉化包括依托大遺址的價值內涵和相關信息資源開展文學藝術創作、文化創意、演出、出版、文化節、旅游、體育等相關產業轉化的活動。

  大遺址相容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型,游憩休閑將大遺址所處的空間環境開放為街心公園、公共綠地、小型廣場、街道活動場地等,設置必要的展示服務設施,為公眾提供具有歷史氛圍的公共活動場所。社會服務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引入餐飲、園區游徑、文化娛樂、體育運動等社會服務項目,採用特許經營等市場手段,為公眾提供圍繞大遺址價值內涵的公眾文化服務。環境提升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實施建筑整治、場地綠化和環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產業協調圍繞大遺址利用調整所在地現有產業結構,形成適合大遺址保護利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產業環境。在確保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的前提下,延續大遺址既有功能(如大運河的航運功能),反映大遺址歷史演變和功能變遷﹔或發展生態農業、文化產業、旅游業、體育業等低能耗低強度的產業,與大遺址價值展示和文物環境改善相協調。

  《導則》指出,採用價值利用方式時,直接責任主體應重點闡釋和展示大遺址的獨特價值和歷史文化信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積極健康的文化導向,提高公眾審美水平。針對不同類型的游客提供多樣化的文化產品,給予優質的參觀體驗。積極參與地方文化建設,提供遺產教育、文化活動、專業培訓等公共文化服務,拓寬信息傳播與公眾參與渠道,積極與周邊社區交流合作。通過組織公眾考古、成立志願者隊伍、接受社會捐贈、進行產業轉化等方式,積極拓寬社會力量參與大遺址利用的途徑。鼓勵建立公眾信息平台,利用互聯網等新媒體、新技術及時公布考古科研成果、管理情況和活動信息,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和建議,促進當地居民、游客、專家學者、志願者、企事業單位等參與大遺址利用活動。鼓勵採用新技術提升管理水平,動態監測文物安全、環境狀況、游客量等,建立適用於大遺址的實時監測平台或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監測數據及時建檔保管。

  採用相容使用方式時,直接責任主體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建設項目應按照文物保護規劃科學選址,避讓文物密集分布區域,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不得影響文物本體安全、文物價值和景觀環境。景觀綠化和環境整治項目應突出歷史氛圍和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規模人工造景。結合地方生態保護、棚戶區改造、村落更新、基礎設施建設、農林產業升級、文旅融合等區域發展戰略。監督大遺址利用活動,及時發現不當行為和安全隱患,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大遺址利用工作,出現重大文物險情,威脅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人員安全。利用方式和內容過度娛樂化、庸俗化,嚴重影響文物價值,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劉佳)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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