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該由誰來擔責?民法典明文規定

2020年08月25日08:4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該由誰來擔責?民法典明文規定

  又來!高空拋物何時休?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禁止拋擲 物業安全保障

  公安機關調查 共同補償

  ●現狀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越來越多,導致多名無辜群眾罹禍,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個別高空拋墜物事件面臨找人難、取証難的難題,若直接責任人難尋,不少群眾往往陷於對劣行嚴厲譴責又對“共同補償”不理解的尷尬當中。

  ●案例

  2020年8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25歲的李某因發泄情緒,從位於16樓的家中向窗外扔雜物,造成一名過路群眾被碎片劃傷。目前,李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幾天前的8月12日,浙江杭州,一個從天而降的杯子,掉落到出生僅百天的嬰兒身上。由於小區沒有安裝高空攝像頭,民警、物業排查了200戶無人承認,肇事者至今沒找到。

  ●法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專家說法

  孫世樂(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

  吳 丹(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助理)

  高空並非法外之地

  近年來,高空拋擲物事件頻繁發生,引發社會各界極大關注。面對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這一社會熱點問題及時進行了回應。

  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首先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高空拋擲物不只是違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更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一旦違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這一法定義務而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民法典規定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即由造成損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該直接行為人是兒童、精神疾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應由該直接行為人的監護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將查找侵權人列入公安等機關的工作職責范疇,明確規定在發生高空拋墜物事件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高空拋擲物可能的侵權人范圍是極廣的,高樓住戶可能達幾十上百戶,其中不乏租戶等流動性人口。公安等機關對轄區內住戶信息有一定的掌握,具有人員、技術、信息等方面優勢,賦予公安等機關調查高空拋墜物責任人的職責,將很大程度解決找人難、取証難的問題,幫助受害人盡快鎖定侵權人進而獲得賠償。

  對於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隻有在經過公安等機關充分調查,仍然無法查清責任主體,並且建筑物使用人也不能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時,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擔補償責任﹔前述規定不僅可以補償受害者損失,同時也能督促全體建筑物使用人高度注意,自覺預防和杜絕該類損害的發生。另外,對於已經承擔補償責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民法典規定其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這就為那些什麼都沒做卻已承擔補償責任的人保留了救濟權利,也警示實際侵權人莫要心存僥幸。

  另外,民法典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高空拋擲物問題具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和責任,這就倒逼物業公司加強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積極採取諸如定期宣傳、張貼標語、安裝監控、常態巡防、布置防護網等措施,盡可能地避免高空拋擲物對途經人員的損害,避免企業在日常管理中疏於安全防范,出事之后卻推卸扯皮。(劉華東)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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