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旅游需當心 莫讓旅途變囧途

2020年08月17日08:22  來源:昆明日報
 
原標題:出門旅游需當心莫讓旅途變囧途

  8月是旅游旺季。眼下,中高考已經結束,許多學生也加入了旅游大軍。大家滿心期待的旅程,怎樣才能玩得舒心?旅行前如何規避風險?旅行中碰到糾紛如何維權?記者梳理了幾個典型的旅游糾紛,給讀者提供一些參考。

  案例

  因不可抗力旅行計劃被取消

  旅游費能全額退還嗎?

  今年1月21日,魯女士一家計劃越南出境游,她和昆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一家6人報團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越南富國島5晚6日游,原計劃1月30日出發,2月3日返程。簽訂合同后,魯女士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費用37000元。

  1月24日,國家文化和旅游部下發緊急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國旅游活動停止。隨后,魯女士與旅行社協商退費事宜時,旅行社卻提出,要扣減800元/人的機票費用。魯女士認為,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當解除,旅行社需全額退還自己交納的旅游費用。協商無果后,魯女士將昆明某旅行社訴至法院,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旅行社提出,同意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但是旅行社為履行合同已實際支出了包機費用,已經實際產生且不可退還的機票費用為800元/人,扣減機票費用后,可以將剩余旅游費用退還魯女士。同時旅行社還提交了証據,証實旅行社已經實際支付了旅游包機費用。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雙方均不存在違約行為。關於如何退還旅游費用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根據此條法律規定,原被告簽訂旅游合同后,履行輔助人於2020年1月21日實際收取了涉案合同的往返包機費用,航空公司執行了2020年1月30日的航班並收取了該航班的包機費用,旅行社已經實際產生且不可退還的機票費用為792元/人。因此,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可以扣減涉案旅游6人的機票費用4752元,還應當向魯女士退還的剩余旅游費用為32248元。

  旅途中因車輛顛簸受傷

  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直接賠償

  2019年9月18日,孟女士通過昆明某旅行社分公司的淘寶銷售平台,購買了“T4醉美草原體驗之旅7日”的旅游服務,旅游時間為10月2日至10月8日,旅游費用為2人9400元。旅行中,因旅行社安排的駕駛人員駕駛不當造成孟女士頸椎、左肩受傷,經診斷為頸部損傷、頸椎間盤突出等,后孟女士前往上海兩家醫院繼續治療。孟女士多次與旅行社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於是訴至法院。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昆明某旅行社稱,旅行社在孟女士受傷后及時送醫救治,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和救助義務,且孟女士后續未參加項目的費用3408元已實際退還。孟女士受傷后執意要回上海,在沒有確定傷情及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其返回上海后因治療產生的費用應自行承擔。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查明,被告旅行社作為投保人在第三人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被告旅行社,孟女士的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法院認為,本案是旅游合同糾紛。原告孟女士與被告旅行社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及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單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旅行社分公司將原告2人的旅游活動交給地接社接待,原告孟女士在地接行程中受傷,被告旅行社分公司因對地接社的不當行為造成原告的損傷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於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原告孟女士依法可以在旅行社未賠償損失時請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最終,法院判定,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原告孟女士的相應損失。

  提醒

  旅行前中后如何維權?

  看這裡!

  在簽訂旅游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在旅游途中,如果發生意外受傷,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記者採訪了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琳,為大家依法維權支招。

  簽訂旅游合同時需注意什麼?

  王琳介紹,首先,要注意主體問題。確定與自己簽訂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具有相應旅行社業務的經營許可,對方的聯系地址、電話是否真實等。其次,要注意合同的內容。合同中是否詳細約定了跟旅行相關的內容,如吃、住、行、購物、旅行費用等各種旅行中的關鍵事項,約定的條款是否明確清晰,是否經自己同意等。合同本身是否載明了旅行社的相關信息、經辦人姓名和電話以及簽約地點和日期等事項,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爭議解決方式是否有詳細約定,是否有霸王條款、格式條款等。

  王琳表示,就合同中未約定的事項,或者對合同中的條款不滿意的,消費者都可以與旅行社詳細協商進行補充或修改。

  旅游途中意外受傷誰來負責?

  首先,旅行社通常都會為旅客購買保險,如果旅客旅途中由於自身疏忽意外受傷,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險種和投保的范圍獲得賠付。其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務應該保証旅客的人身安全,因此,旅客若因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旅行中意外受傷,旅客是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的。最后,若旅行社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客的意外受傷責任若歸責於第三方,旅客亦能向責任方索賠。財產損失與意外受傷情形類似。根據責任的劃分,旅客可通過向保險公司、旅行社或責任方索賠。

  旅游糾紛,如何收集証據?

  若遇到旅游糾紛,在証據收集方面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自身守約的証據,比如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支付旅行費用的憑証等﹔第二部分就是關於旅行社違約的証據,也就是足以証明實際發生的旅行事件的証據,比如可以証明實際入住酒店的入住手續、可以証明實際旅行項目或餐食的單據、照片等。

  旅行合同糾紛的難點主要就在取証方面。

  一是因為發生糾紛的點通常都不容易收集証據,比如餐食標准不達標、旅游行程局部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等,旅客確定旅行社違約,但仍然無法收集足夠具有証明力的証據。

  二是糾紛爭議點通常都發生在旅途中、具有突發性,游客可能擔心影響后續行程導致損失擴大,從而放棄收集証據,或者是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收集相應証據。等到旅行結束時再想來維權,可能很多必要証據就已經喪失了。 (辛亞潔)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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