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积极探索“走读式”谈话

2020年11月11日15:21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走读式”谈话已经成为了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常用手段和重要方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监察委积极探索对被调查人开展“走读式”谈话,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落到实处,实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2019年8月,思茅区监察委决定对普洱市某市级单位的财务科科长杨某立案调查,通过分析研判,思茅区监察委决定对其采取“走读式”谈话的方式开展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最终杨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杨某的整个调查、起诉阶段以及最终判决结束,其在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接受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对被调查人开展“走读式”谈话不可控因素多,如何确保安全,事关高质量发展全局,思茅区监察委制定出台《思茅区纪委监委开展“走读式”谈话“五落实”工作要求》,实现对被调查人谈话前、谈话中、谈话后的全过程严控,牢牢把控好安全底线。

谈话前:研判到位,做实风险预控

做细做实被调查人的“六必知”,即全面摸排被调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工作情况以及为人处事等情况,对被调查人是否适合适用“走读式”谈话进行全面评估。

充分研判案情,研判案情是否能够适用“走读式”谈话且是否存在采用“走读式”谈话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

做足谈话前准备,拟定有较强针对性的谈话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谈话在指定的谈话场所进行,谈话前对场所进行全方位的清理和检查,清除谈话场所无关物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安排专人陪护并负责协同处置突发情况,联系好医务人员,防止突发急病和其他情况的发生。

谈话中:教育到位,甩掉思想包袱

谈话全过程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单次谈话不得超过12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被调查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严禁诱供逼供、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在组织实施谈话过程中,谈话室内始终保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与谈话对象谈话或者陪护,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谈话期间,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情绪变化,把握好谈话的方式、节奏,及时评估安全风险,对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情绪过度紧张的谈话对象,及时调整谈话策略,加强心理疏导,缓解精神压力。“我知道我的问题已经涉嫌犯罪了,我十分地后悔及羞愧,但组织依然给我机会,没有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知道是组织对我的关心,今天我把问题讲清楚了,我也甩掉了一个思想包袱,接下来我会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说清问题……”通过办案人员的耐心疏导,一被调查人如是说。

谈话后:监督到位,织密办案安全网

严格履行“手递手”交接手续,当谈话对象到达和离开谈话场所时,谈话人员与陪送人员 做好交接,共同填写《出入谈话室登记表》,谈话结束后,陪送人员在遵守“两不许一报告”制度的前提下,在陪送途中注意多与谈话对象交流,掌握其情绪、精神状况,当陪送人员将谈话对象送回后,陪送人员与谈话对象亲属或单位负责人共同填写《陪送交接单》并签字按手印全程留痕,确保交接到位,同时叮嘱谈话对象亲属注意观察谈话对象的身体、情绪异常变化,做好心理疏导。

做好谈话回访,谈话后谈话人要对谈话对象适时进行回访,建立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领导、纪委负责人、身边亲友等联系人名单,对其情况保持跟踪回访,掌握谈话对象的出勤情况、情绪状态,同时明确主办人员为被调查人安全责任人,实时掌握被调查人的动态,要求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期间不得离开所在辖区,有特殊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主办人员报告。

截至目前,思茅区监察委运用“走读式”谈话开展监察调查,移送审查起诉7件9人。(阮凡)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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