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盤龍區領導干部盡職免責實施辦法(試行)

2020年01月07日10:34  來源:昆明日報
 
原標題:盤龍區領導干部盡職免責實施辦法(試行)

  10個方面的免責或減責情形

  1

  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出現工作失誤,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2

  經過充分調研論証、集體研究、風險評估,科學民主決策、陽光運行,不是個人專斷、一意孤行的。

  3

  在化解矛盾、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維護全局利益,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出現工作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4

  在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推動重大項目和重點工作中積極履職、主動作為,推進過程中出現一定偏差失誤,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

  在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

  6

  在工作推進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難以預見的因素,非主觀故意,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7

  在工作推進過程中,因著眼於提高效率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尚未造成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群體性事件等重大責任事故和惡劣影響的。

  8

  在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全面從嚴管理干部中堅持原則、敢抓敢管,出現一定失誤偏差的。

  9

  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10

  其他符合免責減責情形的。

  10個方面的不予免責或減責情形

  1

  與中央和省委、市委、區委精神及改革方向相背離的。

  2

  違反黨章黨規黨紀,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

  3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背民主決策程序,獨斷專行的。

  4

  落實規章制度不力,導致本街道(轄區)、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安全事故,或上級黨委、政府挂牌督辦期限內未完成隱患整改,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

  5

  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黨和國家利益、侵害群眾利益的。

  6

  在同一工作、同一問題上重復出現失誤的。

  7

  阻撓、干涉執法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8

  對過錯失誤行為思想認識不到位,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未積極主動採取必要措施盡力挽回損失或消除負面影響的。

  9

  因環境污染事件、群體性事件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社會危害或嚴重政治影響的。

  10

  其他經調查認定不符合免責減責情形的。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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