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实施意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被训诫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日前,云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6方面提出25条措施,其中明确,到2025年底确保实现州(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
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指出,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要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支持依法起诉。
学生欺凌防治纳入考评
《意见》提出,要加强警校协作,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反欺凌、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对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入职前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不得录用。
值得关注的是,为防范学生欺凌事件发生,《意见》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进行细化和推进落实。建立健全和落实学生欺凌报告制度,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岗位责任。学校要定期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对学生欺凌行为立即制止,组织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与欺凌行为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做好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等疏导化解工作;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要立即接受并依法进行处置,在受案或者立案后3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
“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意见》明确,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督促指导网络运营者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严格实行未成年人一律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方可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学校要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对带入学校的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未成年学生在校专心学习。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达10小时、初中生达9小时、高中生达8小时。
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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