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上认兄妹 被骗56.5万元

2021年06月09日08:53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李某冒充科级干部,编造各种借口诈骗他人钱财共计56.5万余元,近日被元谋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9年3月,在元谋开往昆明的客运班车上,被告人李某认识了受害人姚女士。李某谎称自己叫曹某,是中国进出口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科级干部、国家公务员,并拿出伪造的工作证件给姚女士看。随后,双方互留电话并加了微信。在后续交往中,两人认作兄妹。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编造缺钱、欠赌债、家人生病、岳母去世、生活遇到困难、入股转款等各种借口,多次对姚女士实施诈骗,共骗得赃款56.5万元,均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受害人违法所得56.5万元。

【释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承办法官指出,该案中,骗子的骗术比较简单,主要利用谎称是领导干部,自称有门路办事,在交往中给予受害人小礼物等方式,针对受害者进行诈骗。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交朋结友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管是趣味相投的陌生人,还是自认为对其已很了解的熟悉人,当对方以各种理由提出借款等涉及财物的要求时,都应谨慎小心,通过不同渠道了解核实对方情况,加强防范,避免上当受骗。闵以荣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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