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75万元 “投资”还是“借贷”

2021年06月09日08:53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潘甲和潘乙是堂兄弟,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酒吧。酒吧倒闭后,潘乙的妻子冯某认为,丈夫所出资金是借给堂兄的,而潘甲则咬定是这笔钱是投资,争执不下,两人对簿公堂。弥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定双方属于投资关系,驳回冯某要求潘甲偿还欠款的请求。

冯某称,潘甲因酒吧经营困难多次向潘乙借款,冯某多次以银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潘甲转账共计75万元。催收遭拒后,冯某将潘甲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潘甲偿还75万元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潘甲的代理律师认为,潘甲、潘乙两人投资合作经营酒吧,冯某转款仅是代潘乙履行支付合伙投资款的义务,其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仍由该法律关系中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潘甲和潘乙承担。

潘甲、潘乙并无借款的合意,冯某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向潘甲转账金额不固定且无规律,也未备注借款附言,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而在此期间,潘甲、潘乙多次就酒吧名字、设计方案、开业时间、占股比例进行协商,冯某转款均系在潘甲催促潘乙履行支付投资款义务后,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实为潘乙基于与潘甲的合伙投资关系,而让冯某代其支付的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冯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冯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举证证明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冯某要求被告潘甲偿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滕琳表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有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抗辩是其他法律关系的,主张民间借贷的一方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该案中,被告潘甲抗辩双方为合伙投资法律关系,原告冯某只有转账凭证无法有效证实自己的转账是民间借贷,没有选择正确的案由,最终败诉。

律师提醒,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并及时补充有效证据。(谢盛梅)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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