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无视监管规定被收监

2021年06月02日08:38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2020年9月,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杨某被交付至富民县大营镇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杨某依然我行我素,未经批准私自外出。2021年2月,杨某又参与打架斗殴,被富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2021年4月1日,富民县司法局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武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本应倍加珍惜接受教训、改过自新的机会,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然而,其并未真诚悔过,无视监管规定,仍恣意妄为。

4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杨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两个月的刑罚。

【释法】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虽然不用进监狱服刑,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手段,其权威性毋庸置疑。不服从监管、严重扰乱社区矫正工作秩序的行为,法律绝不姑息。

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闵以荣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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