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申请婚姻无效 法院驳回诉请

2021年05月14日08:32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一条涉嫌重婚犯罪的线索。2014年2月12日,女子杜某与男子周某在贵州省某镇登记结婚。2016年9月6日,为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杜某利用当时婚姻登记的漏洞,采用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实情等手段,又与代某在云南省某县登记结婚。

2020年5月12日,杜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同年9月7日,杜某以重婚为由,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与代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在未与周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代某领取了结婚证,属于重婚,杜某与代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但杜某于2020年9月7日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其与代某的婚姻无效时,因其与周某已于2020年5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即二人已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故造成其与代某之间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已经消失,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对财产、债务等问题不再予以处理,亦不再另行作出裁判文书。判决生效后,因杜某涉嫌重婚犯罪,法院依法将线索移送牟定县公安局。当日,牟定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释法】所谓重婚,是指已有配偶,原有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据此,法院依法将该涉嫌重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是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具备法定的无效情形。即无论缔结婚姻时或起诉前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情况如何,在起诉时婚姻法律关系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则无效婚姻的状态已经灭失,演变成了合法的婚姻,法院就不应再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本案中,对于婚姻无效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具备法定的无效情形为准。杜某在与周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代某登记结婚,其与代某的婚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如果杜某在与周某离婚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代某的婚姻无效,则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不允许撤诉,也不适用调解)宣告婚姻无效,且该判决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无法调解而作出判决的可以上诉。

但杜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其已经和周某离婚,仅与代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故法院对杜某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闵以荣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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