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轻生砸伤他人 法院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1年05月14日08:32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2020年9月23日,李某到宣威市海岱镇集镇摆摊卖菜,摊点摆在张某位于集镇农贸市场的房屋前。12时许,张某从自家房屋顶楼平台跳下,砸伤李某,张某当场死亡。经诊断,李某骨折并高位截瘫,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了高额医疗费,且后续的治疗、康复费用还是无底洞。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等1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认为,死者名下有位于海岱镇的7层楼房,价值200余万元,其继承人有能力支付10万元的医疗费用。

被告张某的继承人辩称,上述房产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另有他人,且张某没有任何遗产,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另有他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跳楼自杀导致李某受伤,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当场死亡,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10万元明显在遗产的限额之内。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医疗费,该判决现已生效。

【释法】跳楼并砸伤路人的“双伤”事件屡有发生,此类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莫过于被砸伤的人,这种从天而降的意外,轻则导致重伤瘫痪,重则失去生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跳楼自杀致路人受伤或死亡,侵害了路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跳楼者作为侵权人,应对路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跳楼者死亡,其本人不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跳楼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应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代替死者进行赔偿。受害人可向跳楼者继承人索赔损失,继承人需在其取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甘仕恩)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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