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云南省农村供水事业迈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以法规的形式推进解决云南省农村供水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
3681.08万农村居民
吃水不再难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昭斌介绍,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活幸福,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障。截至2020年底,云南省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73.65万处,解决了3681.08万农村居民的吃水问题。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8.65万处,供水人口3560.67万人,占农村供水人口的96.7%;分散式供水工程65万处,共解决120.41万人的饮水问题,占农村供水人口的3.3%。
同时,云南仍面临着需要进一步持续发力、持续解决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程投入不足,工程建设标准低;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难以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管理保护机制尚需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运行和安全;供水水质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还存在差距。“这些问题亟须在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制定《办法》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罗昭斌说。
集中式供水工程
供水有偿使用
罗昭斌介绍,《办法》设置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共38条,并明确了五大重点事项:
明确农村供水的公益属性。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实行适当适度的财政补贴。
鼓励社会参与建设和管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明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确认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同时,明确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
进一步重视水质提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防止供水水源污染,并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和政府部门的水质监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要求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条款。
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有偿使用。为促进节约用水和保障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集中式供水的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作了另行规定。此外,明确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蓄水池外围30米内堆污染物
最高罚2万元
《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方面,依照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农村供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记者李丹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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