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办学校收费调整须公示近3年收支

2021年03月11日08:38  来源:昆明日报
 
原标题:民办学校收费调整须公示近3年收支

  昨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民办学校在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时,要严格履行调费程序,包括公示近3年收支等5项流程,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民办学校自主定价行为,《通知》明确,民办学校在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包含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严格履行公示收支、成本测算、公开征求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公示执行5项流程。其中,在调整收费标准前,民办学校须在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近3年收支情况。首次制定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暂无收支情况的,按照学校预计的投入情况,预估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对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同时,关于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方案、调费幅度、调费理由(成本测算情况)、承诺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包括办学条件和师资配置等方面情况)、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等,民办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将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通知》要求,学校要严格调费程序监管,任何程序缺失,均不接受备案。每年8月底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当年新备案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进行汇总,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云南省民办学校收费有关政策,并对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来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应充分考虑学生家长承受能力;每次学费调整至少执行3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一并公示。各级政府采用生均拨款方式给予民办学校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当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补助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

  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成本公开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办学校公示的收费标准与备案的收费标准或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时,一经查实,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3年内不再接受上调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备案。(廖兴阳)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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