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我点钱吧,我全家来还”

法官:未经确认不具约束力,家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03月11日08:33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自古以来,人们总是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其实不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债权人杨阿姨称,债务人王阿姨多次向其借款共计6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杨阿姨多次催要,王阿姨一直未按约定归还本息,并多次写下借条、还款计划等,并承诺:“如到期不还,就由本人丈夫和女儿、儿子负责偿还。”王阿姨最后一次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连本带息还清全部借款,但到期后未归还任何款项。杨阿姨遂持王阿姨出具的多个借条、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将王阿姨及其家人告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阿姨的儿女、丈夫明确表示,对王阿姨的借款及用途、王阿姨代家人向杨阿姨出具的承诺,他们并不知情。杨阿姨也表示,王阿姨向其出具的所有还款承诺和计划,均为王阿姨一人所写。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家人没有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向债权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款或代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未向原告交付其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证实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中,由家人还款的内容系得到其家人的授权或认可。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家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由此造成的信任风险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由被告王阿姨偿还原告杨阿姨本金6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4年零2个月18天利息,共137万余元。王阿姨的家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释法】法官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父债子还”“母债子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就算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在其他人没有作出共同偿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借款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还款过程中出现债务人承诺由他人还款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得到本人确认时,该承诺不具有对他人的约束效力,债权人应客观评估信任风险,审慎而为。本报记者 查小高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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