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上诉人王旭作出二审判决。王旭曾任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副局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查明,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旭在担任晋城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458.29万元人民币。
其中,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承揽项目工程,指点投标报名、制作投标文件、提供招投标信息等,在事前或事后,被告人王旭多次索取或收受王某某给予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达335.06万元人民币。
2012年至2013年,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晋城市客运东站环路部分工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因工程款尚未结清,寻求被告人王旭帮忙,并希望被告人王旭以后继续介绍工程。经人介绍后陈某某为被告人王旭之子王某然名下别墅进行了装修,且未向被告人王旭索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人王旭非法获利63.19万元。
2011年间,被告人王旭通过某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购买房产一套,同年12月预交房款55.37万元,但未补缴剩余房款,杨某某担心自己建筑生意业务遭到被告人王旭的为难,为其补交了剩余房款32.48万元。
被告人王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校友、同乡刘某某提供便利,帮助其顺利办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项资质,并帮助刘某某开办的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住建局年度考核,被告人王旭索取或收受刘某某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17.56万元。
2012年底,晋城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实施,某监理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某为承揽该项目的监理事务,请托被告人王旭帮忙中标,事后送给被告人王旭10万元现金。
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旭利用担任晋城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且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房产及相关的财产性利益,以及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其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按价款计318.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之后被告人王旭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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