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12月14日电 (程浩)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本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得符合3个条件
《意见》明确,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其中,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这几种情形一般不纳入城市低保
《意见》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倍(含)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有门面房或商铺的;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有一定效益的;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审核审批有严格程序
《意见》明确,城市低保的认定,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
其中,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符合在居住地申请的可向居住地)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也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平台或已开通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没有争议的低保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情形,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并对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亲属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未经调查、核对,不得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动态管理很重要
《意见》明确,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当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家庭状况已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主动申请退保。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就业能力的,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补助水平。
低保对象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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