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弥勒一新建小区中途停工引官司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争议

2020年10月29日08:33  来源:云南网
 
原标题:云南弥勒一新建小区中途停工引官司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争议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亚澜湾”新建小区楼盘,因施工过程中,包工头赵禄文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纠纷,导致项目被迫停工,双方为此引发了官司,包工头起诉开发商讨要工程尾款6000万元。这起看似简单的纠纷,可谓一波三折。

  4年前,云南省高院就立案受理,至今没有一个结论。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包工头中途停工,到底做了多少工程量?所做工程量的造价是多少?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云南两家鉴定机构作出了相差一倍的价格,一家是8800万元,另一家是1.6亿元。更离奇的是,其中一家鉴定机构作出了4个不同的鉴定结论。

  如今,案件还在云南省高院审理中。

  “亚澜湾”新建小区部分场景 供图

  重点项目中途停工引发纠纷

  2008年11月12日,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红河华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圳公司)与弥勒市政府合作开发建设弥勒东南亚民族生态园项目。当年,弥勒市人民政府与华圳公司签订了弥勒县西面荒山绿化、民族生态园建设项目投资框架合作协议。这个项目,在当年属于云南省重点工程。

  2010年6月7日,双方正式签订《弥勒县东南亚民族生态园项目开发协议书》。协议内容主要是由华圳公司在弥勒市政府规划的大约768万平方米土地上进行为期8年的项目开发建设,弥勒市政府将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提供华圳公司使用,由华圳公司先行承担征地补偿费用。

  2013年初,包工头赵禄文挂靠云南红华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的资质,包工包料承包了该项目土建工程。后来,该小区名改为“弥勒亚澜湾”,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工程进度款被用在其他工地上,导致停工。

  项目停工后,华圳公司停止拨付进度款,从而引发了诉讼。在当地政府多次组织协调下,征得华圳公司和赵禄文的同意,共同委托了云南特斯泰司法鉴定所就赵禄文实际做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

  云南特斯泰司法鉴定所指派鉴定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后,最终作出鉴定结论:赵禄文实际所做工程量造价为8800万元。

  华圳公司的负责人杨国庆说,他们已经向赵禄文支付了工程款9100万余元。当年,赵禄文带着农民工在工地反映问题,在当地政府部门协调下,减少了数千万元工程量,也就是说,赵禄文没有实际做的工程量都算给他了。

  “亚澜湾”新建小区部分场景 供图

  起诉6000万查封了242套住房

  鉴定结论出来后,赵禄文不服,将华圳公司告到云南省高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尾款6000万元。

  赵禄文向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保全华圳公司开发的住房。

  2016年5月25日,云南省高院裁定:查封了华圳公司242套住房。

  对此,华圳公司的负责人杨国庆提出质疑:原告方赵禄文起诉标的为6000万元,云南省高院却按照赵禄文一方的申请,查封了开发商价值超过2亿元的住房。

  被法院查封的住房,导致华圳公司无法对外销售。华圳公司为了摆脱困境,不断向云南省高院申请解封,并用其他资产作为担保物,华圳公司筹集了2300万余元作为现金担保,云南省高院解封了36套住房。当这36套住房解封后投入市场很快售罄。

  如今,案件处于久拖不结,华圳公司实在无奈,向云南省高院多次提出申请用商铺或者车位作为担保,甚至愿意拿出开发的别墅作担保,解封剩余206套住房,但未获云南省高院同意。

  “206套住房投入市场销售,我们将尽快筹齐原告方起诉标的(6000万元)交给法院作为现金担保。”杨国庆说,按照原告方的起诉标的金额,他们开发商实际上只需要90套住房就足够了。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案件审理后,云南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还应当支付赵禄文工程尾款400多万元。

  针对云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华圳公司和赵禄文均不服,分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审理后,发回云南省高院重审。

  如今,赵禄文起诉立案到至今,已经历了4年多年,案件审理还远远没有完。

  同一家鉴定机构为何得出4个不同结论?

  云南省高院在重审期间,决定对赵禄文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云南省高院通过摇号,确定了云南华昆咨询造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华昆公司)对工程量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并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得出鉴定结果为1.6亿元。

  对此,华圳公司提出质疑:云南特斯泰的司法鉴定结果为8800万元,而云南华昆公司鉴定是1.6亿元。“两家公司出具的结果相差近一倍,让我们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和质疑。”杨国庆说,随后,华圳公司向云南省高院申请鉴定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承办法官的要求下,云南华昆公司第二次给出一个鉴定意见稿:得出鉴定结论为1.5亿元。

  华圳公司还是不服,继续向承办法官申诉,要求重新核对工程量。

  2020年5月份,云南华昆公司作出第三次鉴定意见,得出鉴定结论为1.49亿元。

  2020年10月8日,云南华昆公司作出第四次鉴定意见,得出鉴定结论为1.45亿元。

  杨国庆说,云南华昆公司对同一标的物,四次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他质疑云南华昆公司对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如今,案件审理了4年还没有结果,导致该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华圳公司举步维艰。

  针对同一标的物,云南华昆公司为何作出4个不同的鉴定意见稿呢?记者采访了负责该案件的鉴定人王建南。她介绍,第一次意见稿是1.6亿元,是按照设计图纸计算出来的,第一次鉴定意见稿出来后,华圳公司提出不同意见,他们又按照地勘报告,重新进行计算,得出的结论是1.5亿元;华圳公司还是有意见,他们又计算两遍,分别得出1.49亿元和1.45亿元两个鉴定结论,但华圳公司还是不认同。

  在法官的协调下,要求鉴定人王建南把所有计算方法交给法院,法官组织双方核对工程量。据了解,如此大的工程量,仅核对工程量至少需要5个月以上的时间。

  工程造价鉴定属于“真空地带”

  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2019年初,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云南省全面停止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工程造价、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建筑工程质量等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由住建等部门监管。

  记者从云南省住建厅科技定额处了解到,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还是应该由司法行政机监管,住建厅科技定额处作为行业部门无权监管司法鉴定。

  对此,云南省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机构不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政策出台时间短,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导致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监管处于“真空”状态。通常情况下,房地产案件中涉及工程类施工的案件由于标的额较大,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得出一个双方认可的结论,而目前工程司法鉴定管理界限不清,缺乏监管,难免会出现问题。

  关于此案的进展,云南网将继续关注。(赵岗)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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