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镇沅:4起涉黑涉恶案 83人获刑

2020年08月07日16:03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云南省镇沅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两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83名被告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吴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兰某、马某某等4人为重要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并笼络其余被告人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恐吓、威胁、暴力及软暴力等手段在镇沅县区域内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强迫交易的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分别对2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罗某、邓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进行高利放贷,并采用恐吓、威胁、暴力及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共同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分别对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刀某、张某某夫妇纠集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进行高利放贷,并采用恐吓、威胁、暴力及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分别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最后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通过开设寄售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高利放贷活动,长期纠集大量有前科的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殴打、聚众造势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进行要债,形成了以李某某、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奎某等6人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镇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分别对4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对两名组织领导的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桂霞 吴朝东)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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