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一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获减刑

2020年07月24日15:24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人民网普洱7月24日电 日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因勇救落水妇女获减有期徒刑6个月。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来,云南省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例。

2018年6月,景谷县个体工商户周某某因非法制造弹药,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在景谷县威远镇接受社区矫正,由景谷县威远司法所监管。

2019年7月1日12时许,周某某在给客户送货途中,看到两名妇女不慎落水,被湍急的河流冲出十余米。周某某见情况危急,毫不犹豫纵身跳入河中,抓住一名落水者衣领,全力往岸边靠,将落水者救上岸。紧接着再次跳入河中,将另一名落水者救上岸,并进行心肺复苏。最终,两名妇女获救。

2020年1月初,周某某被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2019年度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获奖励人民币十万元。

周某某勇救落水妇女的行为,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有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经景谷县和普洱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2020年7月16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为周某某减刑一案。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改为二年零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多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十分之一,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施行,是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件大事,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伊林说,周某某因见义勇为获减刑一案,是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的具体体现。案件的成功办理,标志着普洱市社区矫正奖惩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打破了社区矫正工作“有惩无奖”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体系。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来说也是行为准则,起到了良好的标榜作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重要意义。(虎遵会、张喆)

(责编:木胜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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