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8月1日施行

2020年07月07日08:04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人民网昆明7月7日电 (程浩)云南省政府官网6日发布《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下称《办法》)。这份8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亮点颇多,本网帮您梳理其中一二。

健全完善“红黑榜”评价制度

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政府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类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发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注册地、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予以限定,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落实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健全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体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实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监管制度

高标准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云南省商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赋权清单,推动实现省级经济管理事权“应放尽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健全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着力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省及省以下所属国有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任何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加大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采取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责编:木胜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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