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和任免名单

(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04月01日08:19  来源:云南日报
 

关于修改《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删除第六条。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七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

第二项修改为:“(二)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按照前款规定的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乡人大代表总名额。”

第一款第三项调整为第三款,修改为:“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另加5%。”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乡人大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30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公民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九、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删除第二款。

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十一、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县乡人大代表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款修改为:“以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废止《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废止《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关于批准《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禄丰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禄丰县,设立楚雄州禄丰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禄丰县设立禄丰市。原禄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为禄丰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禄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禄丰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全省县级人大代表相同。

三、禄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禄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禄丰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禄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禄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禄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禄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禄丰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禄丰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情况及工作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张太原同志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段琪同志不再担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吴绍吉同志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王长勇同志不再担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关于接受董华、陈舜同志辞职的决定

因工作调整,董华、陈舜同志申请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董华、陈舜同志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决定任免名单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长王予波提请:

决定免去邱江的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职务;

决定任命马文亮为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任命名单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冯志礼提请:

任命潘玉良为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免名单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建军提请:

免去李红斌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黄敏的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显坤的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朱华荣的开远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郁云为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免名单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光辉提请:

批准任命宋兵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陈旻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王凯石的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赵成武为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周映枢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肖洁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其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崔庆林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陈卫平的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宗继明为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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