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支持開發區探索“管委會+”管理運營模式

8月7日,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公示,截至2025年8月6日,《雲南省開發區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意見建議。修訂后的《辦法》由原來的8章56條,調整為7章46條,並明確支持開發區探索推廣“管委會+事業單位+企業”或者“管委會+企業”等管理運營模式。
開發區主導產業不得隨意變更
《辦法》明確,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業園區等國家級開發區及各類省級開發區。化工園區按照國家和雲南省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辦法》進一步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權責,加強對開發區產業發展及招商引資的引導,明確開發區管理運營模式,強化各級各有關部門對開發區的服務保障,並增加開發區整合優化、退出、園區合作共建、利益共享、安全風險評估、綜合評價考核、投融資機制創新等內容。《辦法》包括總則、設立調整、規劃建設、管理運營、產業發展、服務保障、附則等內容。其中,總則部分明確各地各部門職能職責:發展改革部門是開發區工作的統籌協調部門,負責開發區的優化布局、考核評價等工作﹔工信、科技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開發區的業務指導、政策支持、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辦法》明確,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的開發區不得超過1家,全省開發區數量不超過國家控制指標。開發區名稱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省級開發區名稱原則上統一為“雲南+所在縣(市、區)名稱+開發區種類名”。跨縣(市、區)設立的,可以有主要片區的縣(市、區)名稱命名或以縣(市、區)名稱聯合命名﹔涉及縣(市、區)較多的,可以所在州(市)名稱命名。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發區主導產業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開發區擬整合優化要以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區域位置相鄰相近的各類具有開發區性質、符合安全環保等要求的產業園區或其中相對集中連片的區塊﹔整合開發區主導產業應相似、相近或具有關聯性,對現有開發區產業發展具有幫助,具備支撐產業集聚發展的基礎設施等條件﹔實行“一區多園(片區)”,加強統籌,實行統一管理,整合后的開發區應統一命名,重新編制發展規劃。
探索多元化合作模式
《辦法》明確,開發區總體規劃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總體規劃修編不得調整規劃范圍﹔確需調整規劃范圍的,應當按照擴區、調區辦理。國家級開發區托管、代管行政區劃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區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明確各自職責權限。省級開發區原則上不托管、代管行政區劃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區域。
《辦法》指出,支持開發區探索推廣“管委會+事業單位+企業”或者“管委會+企業”等管理運營模式,成立一個或者多個運營公司,或引入專業化運營公司、招商公司等第三方機構,承擔開發區開發建設、投資運營、招商引資、專業化服務等功能,實行市場化運作。
此外,各級開發區之間、開發區與地方政府之間應積極探索合作共建、委托管理、飛地園區建設等多元化合作模式,建立跨區域投資收益分配和經濟指標共享機制。推動建立外資利用、國際貿易便利化、國際人才引進等機制,多渠道打造對外開放高地。
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園區以畝均效益、集約集聚、增量增速、減污降碳為導向的綜合考核評價制度,突出分類評價、動態評估。將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資金、要素保障和擴區升級的重要依據,扶優扶強、優勝劣汰。
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開放試驗區、沿邊產業園區、產業協作園區等功能區,按照國家和雲南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適用《辦法》。 (記者廖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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