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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竄貨”空調,能否要求退一賠三?

山東平邑縣法院: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主張

2024年01月18日08:4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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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空調因為氣候等原因一般在指定的區域有指定的型號和配置。一些商家為了賺取價差,將原本在其他區域銷售的產品運至本地銷售(俗稱“竄貨”),同時為了逃避追溯,產品上附著的條碼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銷毀,因此“竄貨”空調機不能享受售后服務。日前,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商家銷售“竄貨”空調機引發的買賣合同案,法院依法支持了消費者主張的要求商家向其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2022年8月,某消費者向甲家具店購買某知名品牌一拖五中央空調一套。在空調安裝過程中,因懷疑甲家具店給其安裝的空調非正品,該消費者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與空調公司聯系后,空調公司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產品鑒定說明一份,表明:“案涉空調室內機機身型號和條碼信息模糊不清,部分被損毀﹔室內機、室外機機組銘牌出廠編號不清晰,部分被損壞﹔室內機、室外機電機二維碼、條碼等信息不清晰,部分被損毀。”認定案涉空調不符合其公司產品標准,非其公司原裝正品,是被改造過的產品。該消費者與甲家具店多次協商未果后,將甲家具店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退還空調款並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甲家具店作為從事家電銷售的經營者,多次從某公司處購買某知名品牌空調用於銷售,且甲家具店明知從某公司購進的空調為“竄貨”機。甲家具店在向原告銷售某知名品牌中央空調時,故意隱瞞了案涉空調系“竄貨”機,不能享受空調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務的事實,且為原告安裝的空調型號與原告要求購買的空調型號不符,導致原告誤以為購買的是某知名品牌空調公司生產的、符合自己購買要求的原裝正品空調,致使原告的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甲家具店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張的解除買賣合同,甲家具店向其退一賠三的合法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甲家具店已向原告履行完畢。(趙金華 王青紅)

■法官說法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案涉家具店在明知售賣給消費者的空調是“竄貨”機,且與消費者要求購買的空調型號不一致的情況下將空調售賣給消費者,明顯構成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經營者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不得採取欺騙或者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方式,誘導消費者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作出交易決定。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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