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否索要“青春損失費”

【案情】李女士和木先生曾是同學,2014年,雙方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2018年,兩人登記結婚,並於2019年生下女兒。女兒出生后的兩年內,李女士辭職在家撫育孩子、照顧家庭,沒有外出工作。
2021年5月,兩人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2022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又撤回起訴。撤訴后,夫妻感情並未得到改善,李女士再次起訴,要求與木先生解除婚姻關系,並向木先生索要“青春損失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木先生也同意離婚,應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問題,也依照法律規定及當事人合意一並判決。
該案中,李女士婚前、婚后均在外工作,自女兒出生后,其因撫育子女、負擔較多家庭義務,兩年內未繼續工作,因而沒有收入,木先生應給予適當補償。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及木先生收入等因素,法院酌定經濟補償金為1萬元。
【釋法】該案法官指出,李女士主張的“青春損失費”,實質上為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時,負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是享有離婚經濟補償權的。該案中,李女士在女兒出生后長期照顧家庭,離婚時理應得到木先生的經濟補償,這樣更能體現夫妻雙方的平等與公平。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婚姻中,不能因為感情破裂,便覺得所托非人,過去的一切都不值得。“青春”不是損失,而是夫妻雙方對美好愛情和美滿家庭的同等付出。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樹立起家庭共同體的理念,重視家務勞動等隱形付出的價值。對於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的一方,在這種付出不能直接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充分考慮到這種隱形付出給另一方或整個家庭帶來的隱形財富,並從法律層面保障承擔家庭義務較多一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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