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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噪聲擾民 業主訴訟維權

2023年06月02日08:29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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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日前,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了集中管轄環境資源第一審民事案件以來的首件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這起業主起訴小區物業公司、電梯維護公司和房地產開發商噪聲污染的案件,近日在該院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劉先生訴稱,2013年,其購置了昆明市五華區龍泉路某小區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因主臥室與電梯井僅一牆之隔,電梯運行時發出的巨大噪聲多年未得到解決。劉先生要求被告採取減震降噪措施,並賠償損失。

  庭審中,被告物業公司和電梯公司表示,收到劉先生反映的情況后,他們已採取措施降低噪聲,目前噪聲值已經達標。被告房地產開發商認為,房屋已通過竣工驗收,施工設計符合要求,質量合格,電梯噪聲對劉先生一家產生的損害與其無關。原被告都出具了相關檢驗報告和証據。劉先生提交的証據顯示,最后一次噪聲檢測結果証實噪聲超過限值標准。

  案件開庭后,承辦法官與原、被告雙方共同前往劉先生家進行實地感受。電梯運行時,劉先生家室內特別是臥室內人員對相應響動的感受非常明顯,電梯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確實對劉先生一家人造成了干擾。

  為盡快解決矛盾糾紛,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共同研究解決方案。了解到電梯維護公司已通過多次調試電梯、更換部分零部件等方式降低噪聲,但仍收效甚微,承辦法官在咨詢專業機構的基礎上,提出委托專業機構對電梯井進行降噪處理的解決方案。

  敲定解決方案后,承辦法官積極督促物業公司及時委托專業機構,並繼續緊盯施工進度。經過專業處理,電梯運行產生的噪聲已降至符合最新的國家法定標准范圍內,劉先生屋內的響動感受明顯改善。近日,劉先生以“困擾多年的問題最終得以妥善解決”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

  【釋法】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嫻指出,2022年6月5日,新的噪聲污染防治法開始施行,為解決噪聲擾民、防治噪聲污染提供了法律遵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指出,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即因環境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論侵權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因為環境影響的因果關系復雜,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屬於特殊侵權種類,法律進一步減輕了被侵權人的舉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証責任。

  本案中,劉先生隻需要提供住宅中臥室的噪聲監測數據,如果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准》的規定,即以睡眠為主要目的的住宅臥室晝間噪聲排放限值為40分貝、夜間為30分貝,其就完成了侵權訴訟的舉証責任。

  之后,需要由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和對電梯負有維護管理責任的物業公司來舉証証明民用建筑隔音設計、電梯運行的行為沒有造成噪聲污染的可能性,否則就應承擔侵權責任。李艷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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