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貸款買了保險,是不是就不用還了?

法官:貸款、保費、違約金一起還

2020年06月17日08:12  來源:雲南日報
 

【案情】 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刷新了大家對保險的認識,居然還有“為貸款買保險”的操作。為從銀行獲得貸款,譚某向文山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証保險。譚某和該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保單,約定被保險人為某銀行,保險期間為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公司代譚某賠償銀行貸款后,譚某需向保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保險公司基於譚某違約而理賠后,有權向譚某追回所賠償的款項、違約金等費用﹔譚某應每月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2000余元。

銀行、保險公司和譚某還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保險公司是譚某該筆貸款的擔保人。之后,譚某順利從某銀行獲得貸款19萬元,用於日常生活消費。貸款發放后,因譚某未能按照約定向銀行還款,保險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單約定,向銀行償還了譚某所欠的貸款約17萬元。為追要款項,保險公司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譚某,要求譚某歸還代償的17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未付保險費。

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譚某歸還保險公司17萬元,並支付保險公司違約金及未付保險費各8000余元。

【釋法】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譚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當按照保單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保險公司代譚某結清了其所欠的銀行貸款,譚某應當按約將該筆款項歸還保險公司,譚某沒有按約履行構成違約,不僅要支付保險公司代償的部分貸款,還要承擔違約金及未支付的保險費。

所以,不是給貸款上了“保險”就萬事大吉,保險公司為貸款人還清了貸款,保証貸款人的征信記錄沒有問題,貸款人也應當按照保險單的約定,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朱光清 何秋杰)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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